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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考研政治考前20天点睛押题及答案5711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正当程序原则内容摘要: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它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传播于全球。正当程序原则既包含程序性限制也包含实质性限制的因素,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关键词:宪法原则正当程序自然正义程序正义一、正当程序的探源及概念(一)正当程序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富兰克福特曾说过:“自由的历史大致上是程序保障的历史”。大法官杰克逊也曾说过:“程序正当与规律是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从这些大法官的言词中均可明确揭示正当
2、程序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的重要地位。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正当程序”作为法治观念产生于13世纪的英国,它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原则作了初步规定。“正当程序原则”是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所体现的宪法原则。“正当程序条款”的端倪,最早可追溯到11世纪的西欧。美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修正案所包含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内容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二)正当程序的定义作为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法律原则,又是从异域文化引
3、进的法律概念,何谓“正当程序”呢?在我国,要对其进行准确地定义并不容易,因为不同的话语体系很难有完全一致的认知。6从法学的角度讲,程序是指法律实施过程所应遵循的原则、顺序和方式,按照某种标准解决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使当事人在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在西方,关于何谓“正当程序”这一问题,美国政治哲学大师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提的“程序正义”即是我们所要分析的“正当程序”。他认为程序正义“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他将程序正义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纯粹的程序正义”,指的是关于什么是合乎正义的结果并不存在任何标准,存在的只是一定程序规则
4、的情况,换言之,“在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的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和公正的,无论它们可能是什么样的结果”。第二种是“完全的程序正义”,指的是在程序之外存在着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标准,且同时存在使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第三种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指的是虽然在程序之外存在着衡量什么是正义的标准,但是百分之百地使满足这个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却不存在。以上罗尔福对程序正义的分类比较恰当的反映了程序正义的性质。总之,正当程序是这样一种理念,即通过某种正当的程序从而达到或实现实质正义。二、正当程序的内容及价
5、值(一)正当程序的内容正当程序原则作为一个宪法原则得以确立,其内容是丰富的。从整体上来看,正当程序在英国主要体现为自然正义原则,在美国则是通过实质性与程序性两方面的内容加以体现。1、英国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为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英国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及行政行为的方法。自然正义有两个主要原则:一是任何人就自己的诉讼不得自认法官;而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公平的听取。“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自然正义的基本精神,其实,质在于保障法官的中立性和判决的公正性,即避免偏私、保持行政中立。“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响之前都要被听取意见”是自然正义更为根本的要求
6、,其目的在于保障案件当事人参与裁判过程、表达自身意志的权利,6就形成了公平听证,保障行政参与原则。该原则可以涵盖正当程序的所有要求,足以把避免偏私原则包括在内,因为公平的听证必定是无偏见的听证。公平听证原则在英国行政法中起到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在美国宪法上所起的作用,是普通法院建立公平行政程序法典的基础。2、美国的正当程序。在美国法学界,一般认为“正当程序原则”包含两重含义: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和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所谓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是指“法律实施的方法”。这种程序要求“判刑前需进行审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起诉,审问结束后才能作出判决”。所谓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是指“要求
7、法院确信法律不仅仅是使法律付诸实施的程序,而是法律的目的“公正、合理、正义”。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实体性规则,这种意义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如果法律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符合公正与正义的标准,法院将宣告其无效。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意思是政府必须公正地处理案件并且与法律的全部要求相一致。二者的区别在于,“实质正当性程序用于决定政府所能采取的措施。程序性正当程序则要过问政府行事的方式以及所采取的执行机制”。(二)正当程序的价值法律自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手段就必须外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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