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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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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教学内容补充资料一、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公民和法人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调整对象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二)民事主体: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在人们间形成的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这种人可以包括:1、自然人(公民):“自然生成的人”,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通常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大,它包括: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在民事关系中,主体必须要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1)民事权利能力:它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现代法制确认一切公民都有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间民事权利能力无大小,一律平等。”在我国还没有出生的胎儿一般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但因为胎儿是一种预期的、必然的准公民,所以我国又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对胎儿继承权的规定,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2)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拥有了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他能够正确地运用,这种运用的能力就是行为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一般我们要求行为人要具备成熟的心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自己行为的后果,这样才不会因为自己的行为使自己蒙受损失。那么,法律一般采取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这种能力呢?年龄和精神状况。如果行为人本身年龄过小或者患有某些精神疾病,那他是不可能作出正确判断的。10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公民年龄、智力发育、精神状况,将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治产人):凡年满18岁、并且心智完全正常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治产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超过他的能力范围的民
4、事活动,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民事活动是无效的。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包括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所有的民事活动必须由代理人代为进行。另外,在《民法通则》中还有一条特殊规定,即: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公民,如果他是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那么就可以视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他已经接近了成年的年龄、况且能够自谋生活,说明他已经具备了进行民事活动所要求的成熟的理智了。例:某甲,17岁,某厂工人,其收入除可维持其一般生活外,略有节余。某日下午,甲骑摩托车下班途中,将某乙撞伤。乙向
5、法院起诉,要求甲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1万元。问:谁应是该责任的承担主体?(三)民事权利:1、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使用(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有效利用的权利)、受益(权利人享有从自己财产上所生利益的权利,如,把钱存入银行,由存款所生之利息;把房子租出去所得的租金)、处分(所有人享有的依法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的权利。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2、债权:这里的“债”,泛指当事人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为债权人,另一方则为债务人。10引起债的发生的情况通常有这样几种:合同(它是引发债
6、的一个重要根据);不当得利(法律上没有根据,一方获得一种利益,而它方受损。财产受损的一方就是债权人,他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利益,由此在双方间发生了债权债务的关系。比如,到银行取钱,银行职员由于疏忽多给了2000元,这2000元就是不当得利,这是基于受损人自己的主观认识错误,受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应该归还);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比如,某甲家里失火了,邻居乙赶来救火而烧伤了。这里就是一个无因管理。乙是没有法定义务为甲谋利益的,为此而受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有权利要求甲进行偿
7、付);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它一发生,也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的损害,比如,偷别人的车、毁人家的房;也可能是对人身的伤害,比如,致人伤残;也可能是心理上的伤害,比如,人格受侮辱、名誉受毁损等等。由此,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侵权行为之债”,它的着眼点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3、人身权: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通常不能转让。主要包括:人格权——包括公民的人格权和法人的人格权,如,公民的生命健
8、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无形财产权,包括大众对法人的信用、质量、服务的评价等);身份权——主要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如,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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