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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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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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摘要:随着人类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问题的产生,既要考虑自然因素,也要考虑人为因素,而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制度更要引起重视。我国传统民法在环境理念、权利、制度、原则等方面存在一些缺陷,需进一步改进,才能适应现代化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文将对当前环境问题中民法弱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策略以及未来发展。关键词:环境问题;民法;弱化;策略环境作为一种基本法律权利,是环境危机与环境保护运动的必然产物。所谓环境权,包括公民环境权、法人环境权、相关组织环境权以及国家环境权、人类

2、环境权。在各种环境权中,公民环境权是最基本要素,也是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属于社会性私权,理应得到民法的保护。一、环境问题中的民法弱化在传统的民法建设中,普遍缺乏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制约内容。主要由于传统民法中的三大原则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与环境保护内容不相符。1.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

3、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所有权的绝对性在所有权原则下,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力,减少外在干扰行为。可以说,土地所有权的范围非常广泛,甚至上天入地、毫无限制。民法制度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以追求财富为根本目标;物权制度也是建立在“物尽其用”基础上,是实现民事主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保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普遍存有“理性经济”观念,也就是说,经济活动中的每个人都将理性作为行动指南,属于经济个体,同时也是判断自身利益的主体。但是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再加上各种各样因素的影

4、响与制约,“理性经济人”假说并不成立。人类需求无极限,而资源却是有限的,这样就会产生排斥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行为[1]。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民事主体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带来环境损害,同时也不利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2.意思自治在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置、更改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民事主体有权利根据自己意志,选择交易内容、交易对象和交易形式,且不受到他人的干涉。因此,在传统的民法中,在给予民事主体绝对自由权的同时,也给民事主体破坏环境留下隐患,民事主体可能在合法的权益保护下,不承担任何环境破坏的法律

5、责任。3.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主要指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过程中,仅对自己主观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损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否则,即使民事

6、主体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在这一过错原则前提下,被害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但是,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正在实现集团化、规模化作业,受害者个人以及受侵害企业可能在技术、实力、信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受害人基本无法提供造成环境污染企业的主观过错证明,侵害企业轻易逃掉法律责任[3]。二、加强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策略目前,民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发展需要。尤其面临日益严峻的自然资源环境问题,已经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甚至纵容了环境破坏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快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策略,主要做到以下几点。第

7、一,限制所有权。在现代民法建设中,加强了所有权的绝对限制,主要体现为:①加强所有权义务性的规范;②加强对所有权的主体、客体、目标、内容等限制;③限制行使所有权,可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可见,在现代民法设置中,更加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必然对环境保护有益[4]。例如,有关社会性财产所有权,为了满足环境保护需要,设置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公法规制;土地的利用必须与环境保护目标相一致,需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第二,限制契约自由。传统的契约绝对自由建立在个人自由主义基础上,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暴露诸多缺陷,对环境保护十分不利。在现代民法应用中,实行“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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