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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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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是关于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请参考! 篇一: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财富广场B座903室。 联系
2、电话:*****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张××,男,40岁。于XX年××月××日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并于XX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看守所。 申请事项: 应张××的妻子许××的要求,为张××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首先对贵院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依法为张××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对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涉嫌,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
4、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此致 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 篇二: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济南市历城区x,系犯罪嫌疑人x之父。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男,汉族,生于1994年x月x日,住济南市历城区x号。因涉嫌x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历城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x因x
5、一案,于XX年x月x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刑事拘留。该犯罪嫌疑人生于x年x月x日,系未成年人,该犯罪嫌疑人参与实施抢劫次数较少,涉案金额不大,危害社会后果较轻,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并愿依法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提出此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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