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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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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摘要:商业秘密往往是一个企业的灵魂,通常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与良好的经济前景,有时甚至关乎企业的存亡。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商业价值性、实用性及秘密管理性的特点。我国缺乏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而现有规定也存在着立法上不够周延、体例分散内容过于笼统等主要问题,故应加强单行法的制定、加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可操作性规定以及对网络信息传输中存在的商业秘密予以特殊立法保护。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 商业秘密是企业倾力保护的对象,也是现代法律予以保护的重要客体。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起步
2、比较晚,但是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了。然而,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不但比前三者起步晚,而且也极不完善。商业秘密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不够,这使我们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中出现了许多盲点和真空地带,留下了比较大的法律漏洞。当今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迫使我们不得不加快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提高立法的效率。以尽早弥补这些法律漏洞,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而且与世界接轨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均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3、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规定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非公开性。即商业秘密信息必须是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的;商业秘密的非公开性表现形式概括为以下三种:第一,商业秘密的各组成部分内容均体现一定的智力劳动成果而未公开;第二,组成商业秘密的部分内容均已公开,但体现智力劳动成果部分的内容未公开;第三,组成商业秘密的各部分内容已公开,但体现智力劳动成果的有机整合未公开。应当明确一点,如果体现在商业秘密中智力劳动成果部分的内容也是可分的,只要其关键或核心部分的内容未公开,即使其他
4、部分内容已公开,但这种公开并不必然使公众知悉或很容易知悉其关键或核心部分的内容,也应视为商业秘密未公开。这实际上应为商业秘密非公开性的特殊表现形式。 2.商业价值性。即该项商业秘密在使用过程中能体现出一定的商业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而且这种价值非常现实,一经获得即可获利。没有价值的信息不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也就不具有保护价值。由于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技术在其领域中具有技术的突破性、新颖性,能以其在技术领先的优势上取得、占有、维持市场优势、竞争优势,所以必然具有一定的价值性。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
5、能够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或市场占有率并因此而使权利人获益的信息。 3.实用性。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相互并存。实用性可谓价值性的基础性?鸦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要求该信息是能够实际操作的信息,并能够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可为权利人创造经济上的价值。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有其特定内涵,具体性和确定性尤为其核心。它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工作中具体的方案,法律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大概理论和抽象的理念,因为它们不能即刻转化为竞争优势且若保护之则具有妨碍他人和社会之负面作用。 4.秘密管理性。即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
6、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这是对权利人的义务性要求,因为商业秘密是靠保密维持的一种专有权,其法律保护的期限与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能保密多久。一旦因权利人保密措施不当而使秘密泄露,则任何人都有权自由利用。明确构成要件是认定商业秘密的前提和基础,但由于商业秘密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且是以权利人通过保密的方式拥有的信息,因此其认定比较困难,容易在执法和司法中产生模糊认识而导致裁判错误,致使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力。 二、我国现行保护商业秘密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已粗具规模,但同时
7、应该看到同国际组织和各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仍显不够,这种不够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如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并无专门立法,有关法律规定过于分散也过于粗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相当多的问题在立法中还处于真空地带。由于商业秘密涉及到各种行业,本身又是无形的,法律规定上的缺陷无疑会大大增加实践中执法的难度,从而减弱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性。而要改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立法不力的现状,必须明确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对商业秘密进行单独立法已成为国际上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
8、趋势。为了健全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有效地保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熏使我国更好地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国际市场?熏必须尽快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提供全面的高强度的保护。 2.立法上不够周延 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问题。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可以有偿转让而在转让之前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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