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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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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答辩状同意离婚 离婚答辩状同意离婚如何书写?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离婚答辩状同意离婚》的范文,仅供参考!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
2、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元,现市值大约为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
3、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元,与事实不符。该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
4、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年2月18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汉族,家住渭南市**路新*苑*号楼*单元,电话:13******* 答辩人就李*提出与我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长期分居,现已经3年,被答辩人见异思迁,另有所爱,双方婚姻名存实亡...... 二、答辩人同意孩子张某由被答辩人抚养,但是被答辩人必须保证孩子姓张,居住在渭南市内,保证使其接受
5、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和呵护,使其身心得到健康的成长,并保证答辩人每月至少3次的探视,否则答辩人可变更抚养关系。 三、位于渭南市**马路某某花园*区*号楼*单元*楼房屋属于答辩人婚前财产,应归答辩人所有。 婚后再渭南某某路购买的商品房按婚后财产,一人一半分割。 其它财产一人一半,各自生活用品归个人。 四、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说,答辩人经常夜不归宿,在外整天打牌赌博,和一个叫康某的女人有染,这于事实不符。被告通常在家里居住,偶尔在店里居住,不存在夜不归宿的情况。康某是经常来店里吃放的客人而已,答辩人跟其没有任何关系。 五、双方的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上述答辩意见
6、望法院采纳!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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