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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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美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实施办法集美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本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现状,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普及和发展本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班就读是指在普通学校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随普通班接受教育的一种形式,它使残疾儿童少年

2、与普通儿童少年一样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得到相同的教育。  第三条在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实现教育强区的重要举措之一,它既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环境中得到应有的发展,又有利于普通儿童少年理解、帮助残疾儿童少年,使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互相渗透,共同提高。第二章目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随班就读的目的是使"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能在适合于他们发展的教育环境中愉快地接受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教育,学到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的劳动技能,并使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为他们今后能平等地参与社会

3、生活奠定基础。  第五条坚持普遍性和社会性相结合原则,要有针对性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包括康复训练、矫正补偿等特殊要求。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区教育局全面负责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区教师进修学校提供师资培训和特殊教育专业技术工作指导。  第七条各校要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明确一名副校长、教导主任具体负责,成立由分管领导、有关教师、班主任、学生家长组成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研究随班就读生的合理安置及对随班就读工作的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学校可成立资源教室。第四章筛查和鉴定  第八条视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含

4、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九条听力残疾儿童的筛查、鉴定:由聋儿监护人陪同,到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经评定验收达三类以上(含三类)的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或当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对其残疾类别和听觉言语康复效果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十条对智力残疾儿童的筛查、鉴定:先由家长或班主任提出筛选名单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成筛查小组,在家长和学校教师的参与下进行严格筛查,做出鉴定。主要内容包括:了解残疾儿童的病史、家族史,医学检查、智商测定、社会适

5、应能力检测等  第十一条原则上每年对智障学生进行一次复测,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残障情况和随班就读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残障状况好转,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有明显改善,能跟上普通学生学习进度的残疾学生不再视为随班就读对象,学校应及时将复测审核结果反馈给家长。  第十二条残疾儿童的筛查、鉴定结论等档案资料应由有关管理、教研人员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扩散。第五章入学  第十三条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无传染疾病,生活能自理,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儿童:  1、具备随班就读能力的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残疾儿童。  2、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

6、电子耳蜗,双耳补偿后的听力其中一耳在60分贝以下,参加过系统的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具备听觉言语能力,或者会看话、唇读,有聆听习惯和言语交往意识的聋童。  3、无间歇发作性疾病、无其他残疾的轻度智力残疾儿童。  第十四条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只要家长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经评定验收达三类以上(含三类)的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或当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出具的检测评估,对确实经过康复训练,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且属于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不得拒绝。  在家长自愿的情况下,这些学生

7、也可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听力障碍、视力障碍、中重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都到特殊学校、特教辅读班就读。随班就读的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少年相同,特殊情况下进入小学起始年级可适当放宽,申请缓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就近入学。  第十五条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供资质的机构鉴定,接受申请学校在每年6月1日提出意见,上报区教育

8、局。区教育局核准后,学校予以登记注册,确定为随班就读生。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要求,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以1-2人为宜,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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