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对如何应对征地费分配纠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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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对如何应对征地费分配纠纷的思考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对如何应对征地费分配纠纷的思考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数量逐年增多,由此而引发的片地款分配纠纷剧增。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土地的征发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般都有较明确的

2、权属主体,故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和补偿费的归属很少发生纠纷。相对而言,引起纠纷的通常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问题。当发生此类纠纷时,如何积极应对,才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讼,避免当事人上访事件的发生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要明确此问题,首先应当搞清楚土地的权属问题。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过程中,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生产资料(土地、耕畜、农具等)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

3、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在历史的过程中,形成了生产资料由村(大队)所有的集体经济共同体和由村民组(生产小队)所有的集体经济共同体,只要搞清楚了被征收土地是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还是(村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就可以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从而可以避免村与组之间以及组与组之间因此而发生争议。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的分配补偿金纠纷是否属于民事纠纷的问题。对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先后作出了相应的答复,批复和解释。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研[2001]116号《关

4、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认为,对此类案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2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中认为,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

5、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至于因安置补助费发生的争议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则应具体分析。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因此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不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有关人员。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应归地上附着

6、物与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所有者因该项补偿费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类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又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爱理。也就是说,征收补偿费用在进行分配前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该笔费

7、用的处置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来作出相应的决定,即决定该笔费用是否用于分配,拿多少数额来分配等。对于未纳入分配的数额,其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于已经确定的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用的数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就该数额的分配而引发的纠纷,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8、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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