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59215
大小:31.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1-13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对民事检察制度定位的再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对民事检察制度定位的再思考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目录一、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沿革………………………………………1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争论焦点…………………………………3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主要涉及的三个领域…………………3四、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6五、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见解和主张………………………………7论文摘要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由于确立较早,1934年2月17日制订
2、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在这部组织法中第一次规定了人民检察监督的职能,但未做详尽规定。从当时实施的情况看,只要是违法事件,设在裁判部的检察人员及工农检察委员会均可实施监督,当然也包括了对民事纠纷处理的监督。新中国成立之后,对检察机关的建立和职权十分重视。194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署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做了明确的规定。文化大革命时期检察监督工作受阻中断,1976年之后重新恢复
3、了检察机关的设置和其他地位。受社会发展变革影响,民事检察制度比较粗糙,在现实运行中矛盾丛生,困难重重。本文对民事检察制度的沿革进行回顾,对民事检察制度主要争论点,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的范围,检察机关是否能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参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监督范围问题等几方面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于民事检察制度的见解,认为对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应当扩大,从立案至执行的全过程,应进一步细化立案和执行两个环节的监督范围、方法,对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对于监督的方式,应当主要以事后的被动监督为主,尊重法
4、院的自主权,如果参与诉讼,很容易对诉讼指手画脚,形成对司法独立的阻碍,检察机关不宜枉论民事诉讼的原告,在法制国家中,任何一种行为都要受到监督。我国现行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程序法贯彻宪法的原则,在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在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情况下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发动再审程序,并在再审时
5、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由此对宪法的规定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细化,确立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实施监督的方式,范围,前提等。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监督的规定却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而在实施中不断受阻,矛盾丛生,检法两家冲突不断,监督不能有效的实施。在矛盾日益凸现的情况下,理论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再审问题,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提起民事诉讼等问题展开了讨论,观点的多样性使我们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准确定位问题引发了思考。一、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沿革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
6、共和国成立并建立了临时政府,1934年2月17日制订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在这部组织法中第一次规定了人民检察监督的职能,但未做详尽的规定。从当时实施的情况看,只要是违法事件,设在裁判部的检察人员及工农检察委员会均可实施监督,当然也包括了对民事纠纷处理的监督。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都把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予以清晰而明确的规定,1939年4月4日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14条规定,“检察院有诉讼当事人或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职
7、权”。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不仅仅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而且还有权作为诉讼代表人或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时期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的广泛是与当时的环境条件分不开的。新中国成立之后,对检察机关的建立和职权十分重视。194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署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组织第一个单行文件,在此条例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2)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出抗议…(4)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
8、益有关的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可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也对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参与主要在于:1、参加民事诉讼。尽管诉讼已经开始,但倘若检察机关发现此民事纠纷案情复杂,牵涉面广,诉讼标的价值较大,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国家,人民利益或者受害方势单力薄,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有违法或者偏袒行为,人民检察院均可主动参与进去,并就案件的是非曲直发表意见,并且对审判活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