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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3
《通江县省级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通江县省级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管理办法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二、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公益林林权属村社集体所有的,其管护人员人选及管护报
2、酬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设管护人员1-3名,主要由村社干部担任,村社干部不愿担任的也可通过村民会议进行选聘,但所选管护员一是要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说话比较有影响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体;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能够服从组织领导。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四、公益林林权属农户个人所有的(如自留山、责任山),农户个人即为管护人员,由其自行承担公益林管护任务,由所在乡镇人民
3、政府直接与农户签定《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并将其花名册统一上报县林业局备案。五、在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与国有林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之后,各国有林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别与各管护人员签定《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管护合同一年一签,管护人员实行一年一考核。六、县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护人员选聘工作,并对受聘管护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管护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
4、志的检查工作。七、管护责任单位应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国有林场原则上按每1000—3000亩配备1名专职管护员。集体林管护员的数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八、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二)定期巡护责任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管护人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管护人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
5、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三)协助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救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九、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管护人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短于1周),由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群众评议和监督,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应优先续签下一年度管护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
6、止其管护人员资格。十、管护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管护人员发放护林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管护报酬从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中列支。十一、管护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生态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者;(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生态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三)在生态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五)在保护
7、生态公益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十二、管护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由管护单位给予解聘:(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四)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者;(五)责任区内发生较重林木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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