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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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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880618(颁布时间)19880618(实施时间)19940501(失效时间)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南四湖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湖区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198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南四湖
2、流域,包括济宁、枣庄、菏泽三市地的全部和泰安市的宁阳,临沂地区的苍山两县。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南四湖湖体、沿岸五公里以内陆地、各入湖河流自入湖口上溯十公里河道。第三条 南四湖的水质一九九○年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级,二○○○年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注:根据国家1988年颁布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本办法规定的三级,应按Ⅳ类,二级应按Ⅲ类掌握。)第四条 南四湖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度、调节水资源时,应统筹兼顾,保持各入湖河流的合理流量和南四湖的合理水位,保持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制定
3、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南四湖流域内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均应编制本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南四湖流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并有权对污染南四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六条 南四湖流域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严防新污染源的产生。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污染水源的工程项目。第七条 南四湖流域内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积极防治污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4、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对于严重污染南四湖水源又无防治措施的单位,应予停产、转产或搬迁。第八条 禁止向南四湖流域内的地面水体排放、倾倒各种工业废渣、放射性废弃物以及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和建筑、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禁止在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含汞、铬、镉、铅、砷等有毒有害废渣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在南四湖流域内指定地点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场地,必须具有防流失措施。第九条 凡进入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的一切船只,应备有污物贮存器。机动船、拖轮应配备油水分离器;装有挂浆机的船只,应有集油器;运输油类或有毒、有
5、害物质的船只,必须具有防漏、防溢、防流失装置。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污染物。第十条 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应当建设含油废水、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第十一条 禁止在南四湖流域内的地面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船只、车辆和容器。第十二条 南四湖流域内发生水污染事故,肇事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扩大污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在南四湖水源保护区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炸药、毒品、电流捕杀鱼类。第十五条 禁止围湖造田及其
6、它缩小库容的行为。第十六条 南四湖流域内要大力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湖体沿岸种植芦、菰等植物,做好护岸护坡和水土保持工作。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山东省南四湖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的统筹规划、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第十八条 南四湖流域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体、污染源进行环境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南四湖水质监测中心站,负责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监测工作。第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向南四湖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排放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
7、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申报,拆除或闲置废水处理设施时,要提前申报,并征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经济损失。第五章 附 则
8、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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