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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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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1.中西法学思想的文化价值基础与哲学基础有何差异?中西方不同的人性论为人的自然权利以及现实权利规定了不同的倾向。在这一问题上,中西文化或表现为忽视权利的义务本位;或表现为忽视义务的权利本位。在义务本位的法律中,权利没有被充分肯定,并随时可以被剥夺和取消。在权利本位的法律中,权利的保护是社会规范制定与实施的目标;在义务本位的法律中,则以民众对管理的服从为目标。在先秦儒家那里,孔子讲“杀身成仁”,孟子讲“舍生取义”他们个人崇高的选择最后还是成了传统文化对全社会的价值要求,成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
2、计其功”,甚至“存天理,灭人欲”的“吃人礼教”的核心价值之一。非常有意思的是,这种义利观不单是儒家的选择,道、佛文化也有相同的选择。道家为了摆脱物质对精神自由的羁绊,从他们的辩证法观点出发,要求去欲不争,甚至远离文明,返璞归真,达到身似槁木心如死灰的精神状态。佛家则为脱离世俗的苦海,悟得佛法第一要义,通过修行灭欲以使六根清净。儒道释无论是为义为道还是为佛理,都鲜明地标榜自己的价值选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淡泊明志”、清心寡欲,在行为层面上他们都选择了去欲、无私儒道释的去欲、寡欲、禁欲,反映到法
3、律上就表现为对人的种种自然欲求和权利的否定,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缺少私法内容,疏于对私权利的保护。学术界公认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是民法落后,重刑法轻民法,诸法合体,以罚代法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其中主体是指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而拥有独立人格的人。没有权利剩下的就只有义务了,这体现为公民必须遵守刑法所规定的种种“不得”的义务。赫胥黎在《天演论》中提出了“盖人之为人者,以其能群也”的观点”对比上下两干多年的认识,我们看到的是中西方学者从前提到结论有着惊人相似性的推理,但是在处理人类社会
4、共同的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关系上,两种文化却有着不同的价值立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从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到对人欲的态度,再到法对人权的忽略,可以推出对个人价值的否定这个文化就清楚地宣示了其社会群体立场,处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必须服从于一个群体的代表,个人没有独立的意义与价值。:中国人的幸福有赖于与他亲密相关的群体。我们说传统文化的义务本位,正是指个人对群体的义务。中国的群体首先是家族血缘群体,然后是在此基础上扩大的国家、民族群体。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国家、民族因专制政治而由皇帝代表,但他往往代表的只是皇权,而不
5、是人民的国家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典,赋予了统治者最大的个人权利,他拥有全国的土地财产和人民,他可以任意地决定国家、人民的命运。而人民的权利则在对君主的绝对服从中消亡,因此我们看不到封建法律对民众参政权、议政权和监督权的规定,也没有结社、言论甚至思想的自由权利?尊卑制度是中国血缘宗法制度的核心,尊卑关系当然是一种不平等关系,但这是由血缘亲疏关系确定的,是一种被自然亲情掩饰的不平等。因而既有天之经地之义的合法性,又有让人易于接受的情感基础。在这个制度中,长幼尊卑各有所分,对男性家长权威的服从是这个组织的第一法则
6、。与之相应的法律是夫权、父权的价值立场。务本位的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人的权利,因而也不具有独立人格,缺乏主体因素的民事法律关14系也就在实际上没了根基。我们说传统中国法律没有独立于刑法典之外的民法,并不是说中国没有调解一般的民间财产纠纷的法律,而是说它不健全,不完整、不独立。西方社会有一个观点,即满足人的自然本性所具有的诉求表现为人的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但这个自然权利必须通过社会规范加以确认,才能变成现实权利,这个权利才能得到保障。西方伦理价值并不要求脱离物质基础,文化主流的价值选择还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现
7、实幸福。他们对人的自然本性持肯定的态度,以求自保、求生存、求幸福生活为其天赋权利。西方思想家一方面将人追求快乐和物质享受的特性视为自然本性,另一方面,他们也认识到有这样的欲求便有对物质利益的争斗。但他们不怕争斗,他们相信依靠人的理性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西方社会要通过规则来防止争斗带来的“乱”,他们没有采取中国传统通过否定欲望来消灭争斗的方法。在人类社会中,自然权利转化为人们得以享有的现实权利必须借助法律的肯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文主义运动肯定人生幸福的价值,把人从神的统治下解放出来
8、,这大大刺激了人们追求财富、享乐、现实利益的永不知足的欲望,同时支持了西方文化的物质主义、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8世纪西方思想学术界畅行的“天赋人权”的理论,法律将自然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人道主义思潮认为人人都有平等、自由、生存、健康,保有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能转让。2中西法治传统及其现代影响如何?中国传统礼法都不是以保护民权为目标,而是以维护王权为目标,因此必以圈定公民行为范围为基调,以刑罚为表征,于是礼法与安分守己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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