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受贿罪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受贿罪

ID:1752889

大小:31.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1-13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受贿罪_第1页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受贿罪_第2页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受贿罪_第3页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受贿罪_第4页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受贿罪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受贿罪》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论受贿罪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它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在司法认定上存在颇多的疑难问题,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一、受贿罪的概念。二、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机关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三

2、、受贿故意认定的构成要件,一必须具备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财物的故意要件,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根据利用法律、法令、政策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赋予的特定权力及方面条件。有如下特征:职务的合法性、职权的法定性、义务的法定性、履行的国家性。有五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五、受贿的基本形式中收受型受贿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构成要件,索取型受贿本人以为也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构成要件。六、贿赂主要认定动产与不动产、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回扣、手续费、经济交往等问题。

3、七、受贿罪的罪数主要从牵连犯问题上论述,处罚是刑法的具体规定,情节主要分为决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本文主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关键词】受贿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处罚情节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它是职务犯罪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在司法认定上存在颇多的疑难问题,本文试图予以解析。一、受贿罪的立法考察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存在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52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是将受贿罪作为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加以规定的,强索他人贿物和收受贿

4、赂都包括在贪污罪的概念之中,没有独立的受贿罪。1979年《刑法》首次在立法上将受贿罪作业种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此外,还规定了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从而形成了关于贿赂罪的罪名体系。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是受贿罪。可以看出,这一规定对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简单描述,反映了当时简明扼要这样一种立法思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启动,现实生活中的受贿犯罪逐渐增加。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受贿罪的法定概念:“国家工作人员

5、,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一规定反映了在受贿罪立法上的某些变化:首先是对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不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些变化反映出立法者通过扩大受贿罪的范围以适应惩治受贿罪的立法意图。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该《决定》设立了商业受贿罪,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受贿罪的范围。根据《决定》第9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是

6、商业受贿罪。而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受贿罪论处。这样,就把1988年《补充规定》中的受贿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承受了上述规定,分别设立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使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更加完善。二、受贿罪主体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下面分别加以论述:(一)国家机关

7、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款规定已经给国家工作人员在空间上划空了一个范围,即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并非国家机关人员,而是在定罪量刑时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的人员。《刑法》第93条第二款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

8、工作人员论。这几种人员难以认定,下面分别加以论述。1、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这类人员作为受贿罪的主体,其特点在于:其所在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并且在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为受贿罪的腐朽。如果不是在上述单位,而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管理活动,则不能成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