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修正)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修正)

ID:17449271

大小:28.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31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修正)_第1页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修正)_第2页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修正)_第3页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修正)_第4页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修正)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727(颁布时间)20020727(实施时间)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修正)(1996年4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口岸的开放与关闭第三章 口岸的检查检验第四章 口岸的集疏运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及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口岸综合管理,协调

2、各口岸单位的工作,确保口岸安全畅通,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供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口岸从事交通运输、检查检验、对外贸易、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仓储转运、涉外服务、公证鉴定、对外索赔、装卸理货、宣传接待及出入境等活动的所有单位(简称口岸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省及口岸所在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口岸

3、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口岸综合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口岸开放规划和计划,组织验收和审查上报口岸开放与关闭,办理报批外国籍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事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辟国际客运、货运航线;(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上报口岸检查检验机关人员编制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事宜,检查督促辖区口岸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四)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五)主持

4、平衡辖区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组织协调口岸单位共同做好口岸集疏运和出入境旅客接送工作;(六)协调处理或者裁决口岸单位之间发生的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七)组织口岸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国家安全教育;(八)查处违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共同有关部门查处口岸重大涉外事件;(九)组织口岸单位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口岸单位应当遵纪守法,密切配合,自觉接受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第二章 口岸的开放与关闭第六条 口岸开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口岸开放

5、规划与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七条 新建口岸港口、码头、机场、集装箱中转站以及老口岸扩建工程正式立项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的意见。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应当与港口、机场、车站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投资列入主体工程投资之内;其他配套设施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新开放口岸检查检验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金等,由口岸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八条 开放口岸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一类口岸,由拟

6、开放口岸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经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驻军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二)二类口岸,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商有关驻军和检查检验机关同意后,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开放口岸的上报文件应当附下列资料:(一)口岸开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检查检验机关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三)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第十条 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查检验配套设施、检查检验机关的机构设置和

7、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新开放的一类口岸,由省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组织初验后,报国家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组织验收。新开放的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扩建工程,以及位于开放水域内的货主专用码头、渔业码头、修船厂等,由省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外开放。第十一条 外国籍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的报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遇有特殊情况,由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商有关驻军和检查检验机关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安排检查检验工作。第十二条 对外开放口岸的关闭由原申请机关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特

8、殊情况可以由批准机关直接下令关闭。第三章 口岸的检查检验第十三条 凡经本省行政区域口岸出入境的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等,由口岸检查检验机关依法实施出入境检查、检验和检疫。第十四条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未办妥进口岸手续前和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已办妥出口岸手续后,未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检验、检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