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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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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工作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
2、知》(桂政发[2000]17号)精神,规范防震工作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工作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防震工作收费属有偿服务收费,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工作内容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收费范围:地震小区划成果有偿使用、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地震动参数复核。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其它:震害预测、抗震性能鉴定。 第四条 本办法
3、规定了依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确定的三级、四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标准。一级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由项目业主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其它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四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简化为地震动参数复核。项目业主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收费由工程业主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依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五条 防震工作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
4、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级别的规定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外省(市)评价单位在自治区辖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应向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市、县防震部门如需收取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费,必须先经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地、市、县防震部门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资格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经费中安排。
5、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收费额度按《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未进行地震小区划的市、县,不能收取地震小区划成果有偿使用费。三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按《三级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八条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收费中的地震小区划成果有偿使用费由地、市、县防震工作部门代收,收费用于成果管理及偿还地震小区划投入经费和收费年限内银行利息。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收费标准中的技术咨询费的收费只有在确实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现场调查、确认场地地震地质和场地类别等)的情况下方能收取。 第九条 收费主体的确认。“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收费主体是为项目业主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单
6、位;“地震小区划成果有偿使用费”的收费主体是提供地震小区划工作经费的部门或单位;“技术咨询费”的收费主体是提供咨询服务的市、县防震工作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评审收费”的收费主体是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震害预测和抗震性能鉴定收费标准〉〉(附表三)的收费主体是具有资质承担抗震性能鉴定和震害预测的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防震工作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人员从事收费时,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依法纳税。防震工作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价格、地震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7、 凡违反本规定收费的,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价格、地震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附表一: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收费标准 (一)地震小区划成果有偿使用费工程项目类别计算单位收费标准项目投资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总投资额征收0.25%项目投资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按总投资额征收 其中:一千万元以内部分(含一千万元) 0.2%一千万元以上部分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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