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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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批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黟县渔亭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第1项,项目名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的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开展,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府部门

2、应当监管的事项和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纳入监管细则,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监管任务、监管措施。(二)坚持“全程监管、全程服务”的原则。突出自我监管的重要性,强化行政机关对权力的自我约束。在监管对象中重点突出对行政权力行使者的监督,通过对权力行使者的自我监管,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职。二、事中监管(一)监管任务1、审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①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或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或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办事人身

3、份证件);②申请书1份(主要理由、施工地点、施工期限等);③外观效果图2、依法做出是否准予批准的决定。渔亭镇政府对当事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决定,并及时送达许可决定证书。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批准:①在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②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③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镇域容貌的;④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二)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现场监督检查的时间

4、、人员及分工、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内容等。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勘验、询问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授权人)、询问利害关系人等方式。3、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监督检查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及整改期限,以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检查人员和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等。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不符合申请和违反城镇规划的应依法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5、按照法

5、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三)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身份是否合法。2、申请的主要理由、施工地点、施工期限是否属实充分。3、外观效果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四)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施工现场照片(含隐蔽工程部分);4、外观效果图、施工安全组织方案、日常维护措施等。(五)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渔亭镇政府与县城乡规划局、县遗产办、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应该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

6、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工作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监管协作机制。三、事后监管1、对接到举报的,渔亭镇人民政府需现场核实,并报告黟县人民政府和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有权向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举报,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许可

7、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四、责任追溯(一)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办理同意申请;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不办理同意申请;或超越法定职权、超越法定权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8、。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等。五、保障措施(一)实施“审批查”改革。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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