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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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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海(水)上搜救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奖励的范围是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海上搜救行动。 第五条奖励的对象是在
2、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 第六条奖励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 (二)避免或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五)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具体奖励标准,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搜救效果、奖励情况和本年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参与特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4万元/次,参与重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次。
3、第三章奖励的申请第八条奖励申请原则上由参与搜救行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也可由组织现场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提出,并填报《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第九条奖励的申请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参与重、特大搜救行动的相关情况于当年4月底以前提出并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第十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商交通部财务主管部门确定奖励具体名单和额度。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交通部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捐赠收入情况和当年海(水)上搜救工作的需要等,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计
4、划,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第十二条奖励名单和额度确定后,由交通部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再拨付资金。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被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出现结余时,按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搜救机构的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中国海(水
5、)上搜救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具体使用情况报送交通部、财政部。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悉数追回骗取的资金;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海(水)上搜救机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财政部、交通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海(水)上安全险情分类和分
6、级标准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水)上"包括沿海和内河水域;所称"社会力量"是指除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外,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地方海(水)上搜救机构设立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海(水)上搜救事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申请单位:填报时间:搜救力量基本情况搜救力量名称国籍船舶/飞机所有人/经营人及其
7、性质船舶船长船宽总吨功率船员人数飞机机型飞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机组人数其它搜救行动的基本情况遇险地点遇险区域险情性质遇险人数风力风向距岸距离险情等级现场海况气温/水温能见度搜救时间获救人数挽回损失避免损害搜救人员伤亡搜救设备设施损毁其他简要搜救经过:(可另加附页)申请奖励的额度及主要理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地方搜救机构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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