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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依据一、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0号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三、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根据上
2、述规定,境外企业自2010年12月1日起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同时还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政策依据一、《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二、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
3、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和《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1985]49号),颁布时间:1985-4-9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和《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城市维护建
4、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市区,是指省辖市、县级市的市区;县城是指县城城区;镇是指建制镇。 省辖市的县按一般县的规定办理。 缴纳城市维护
5、建设税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和镇的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镇建设规划确定。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uzh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 第五条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
6、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同时给予减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个别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都依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均适用于内地和边疆民族地区。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授权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政策依据一、《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
7、部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二、统
8、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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