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无合同拆迁补偿应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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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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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无合同拆迁补偿应归谁?  案情介绍李先生家在某镇某村,和李先生的叔叔一家原先是隔壁邻居,后来因为李先生的叔叔做生意挣了点钱,在镇上购买了商品房,家里的房子要处理掉,正好李先生的父亲想买下来,所以1995年李先生的父亲从李先生的叔叔处购买了一处宅基地及上面的房屋,但是由于李先生的父亲和叔叔是亲兄弟,所以也就没有留下任何凭据,老兄弟两个商量的一下,房价8万,三年付清,房屋随即就交给李先生父亲一家了,XX年听闻要拆迁了,这是大家盼了多少年的好事情,可以改善居住环境了,这是大家梦寐以求的事情,而且都听说补偿不低的,这让李先生一家更是高兴,XX年6月份,村里面开

2、始有动迁公司的人进来了,问到他们家的时候,把情况跟动迁公司的人讲了一下,动迁公司的人说“我们是看宅基地证的,证上登记的是谁我们跟谁签协议,至于你们钱怎么分我们不管。”李先生的父亲找到李先生的叔叔后研究,没想到李先生的叔叔不承认曾经把自己的房子卖给李先生父亲的事实。只说把自己的房子出租给李先生的父亲,租金6万,分三次支付。李先生的父亲将李先生的叔叔告到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且合法有效,并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得到拆迁补偿款。本案经过三次庭审,法院最终判令买卖行为合法有效,150万动迁款归原告所有。代理律师意见:一、本案被告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一家的事实是非常清楚而且毋

3、庸置疑的。1、该房屋自1995年就交付给原告一家使用的事实是清楚的,这一点被告也无法否认,从1995年至今已经超过14年了,这12年中是原告一家对该房屋进行的装修维护,也是原告一家在该房屋内居住使用。2、6万多元的购房款早已经支付给了被告,只是由于原告和被告的这样亲戚关系,所以当初才没有留下签字的字据。但是这节事实是存在的,而且有录音为证。3、原告和被告的房屋买卖行为,整个某村民都是清楚的,而且该村村民委员会也是非常清楚的,因此才肯在证明上盖章确认,原告认为村委作为村集体的管理部门,其出具的证明是当然有效的,当然原告也希望法官能够到居委会到村里面去调查,去核实。4、所谓

4、租借一说不合常理,先不论原告提供的录音中被告多次提到了将房屋出售给原告的事实,单就租借一事本就不符合常理,原告自己有房子住,而且原告一家足够居住,因此不会再租其他人的房屋,而且十年8万元,也是不可能,因为1995年的房价镇上的商品房也不过就是7到8万的样子,甚至更低,原告不可能每年花几千元租一套农村的房子,这显然不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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