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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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民事责任 一、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形态   《海商法》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据此,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形态一般包括无人提货、收货人迟延提货、收货人拒绝提货三种形态。    收货人迟延提货的民事责任是明确的,根据《海商法》86条及《合同法》309条规定,应由收货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人提货和收货人拒绝提货的后果相似,都是无人从承运人处提领货物,本文所研究的目的港无人提货即指这两种形态。    二、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权利主体  

2、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权利主体,即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目的港无人提货,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一种违约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是一种违约责任,谁有权利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责任呢?   承运人   按照《海商法》42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取运费,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承运人履行合同时,将货物从装运港运抵目的港而无人提领,承运人将遭受损害,是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这一点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均无争议。   实际承运人  

3、 按照《海商法》42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实际承运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他只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或转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承运人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因目的港无人提货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向委托其运输的承运人索赔,一般不能直接追究货方的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也持相同观点。例如,在伊朗航运公司诉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一案中,作为原告的伊朗航运公司系实际承运人,被告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持承运人提单提取

4、了货物,系收货人,由于收货人迟延提货产生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广州海事法院判决认为:实际承运人只是接受承运人委托代为从事货物运输和交付,无权直接向收货人主张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下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因此,承运人是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权利主体,实际承运人因目的港无人提货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直接追究货方的民事责任。   三、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主体   如前所述,承运人作为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权利主体,可以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责任,那么,承运人行使请求权时,请求的对象是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通常要涉及到承运人及托运人、收货人三方当事人,上述与货

5、物相关的利益方中,谁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托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合同双方的相互协助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将托运人委托运输的货物由起始港运至目的港,必须有合同其他方在目的港及时受领货物,才能使承运人在目的港履行交付义务。及时提取到港货物,应是托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和诚守信用原则对承运人所承担的一项义务,如果在目的港无人提货,则是托运人违反了该义务,托运人自然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商法》66条、《合同法》304条规定如实申报收货人是托运人的一项特定义务,如果forthequalityofr

6、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目的港无人提货,事实上等同于托运人所提供的收货人资料不实,应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海商法》86、87、88规定,目

7、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并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在对货物拍卖后仍未受偿的部分,可以向托运人追偿。以上法律规定,全面规定了托运人应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海商法》42条第(三)款对托运人的定义,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习惯上,大家称第1种托运人为订约托运人,第2种托运人为交货托运人,上述托运人是否都需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承担民事责任?从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来

8、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与订约托运人协商订立的,而目的港无人提货是一种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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