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责任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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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专业人才上一览英才酝酿三年有余的《工资条例》迟迟难以出台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因为该条例酝酿的三个核心内容:工资增长保障机制、同工同酬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似乎都忽视了同一个问题:责任底薪的存在。如果允许责任底薪的怪胎继续寄生,那么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底层工人被欠薪等问题都成了小巫见大巫。反过来说,廓清了责任底薪的相关问题,以上问题都有望迎刃而解。无责任底薪为什么成了优惠《工资条例》当然要对工资的发放进行规范,为工资保持在适当水平提供法律保障;然而,撇开工资的多少不说,仅仅以工资的发放形式来忽悠劳动者,就足以让《工资条例》

2、的未来实施“出师未捷身先死”;以无责任底薪作为“优待”员工的条件就是如此。统计数字表明,今年上半年寿险市场整体增幅有限,人力低迷是限制其业绩增长的重要因素。于是保险业纷纷以“无责任底薪”为优惠条件招徕新员工,类似于“无责任底薪+提成+……”的招聘广告屡屡见诸报端。太保推出的“无责底薪”方案是:新入业务员在正式上岗后,在满足考勤的条件下,一个月内完成28个课时的滚动培训,即可获得超过1000元的无责底薪。所谓无责任底薪,是员工在即使没能完成用人单位所下达的任务指标时,也可以拿到该单位所承诺的最低薪水。它的“优惠”是相对于责任底薪而言的

3、,而责任底薪是指:劳动者必须在当月完成用人单位所规定的任务指标,否则即使完成了相当的部分,只要还有差距,就没有薪水。当然,用人单位绝不会说这是白干,把这叫做积累;只不过在你下个月还不能完成指标时,还得继续“积累”下去。因为有责任底薪的存在,无责任底薪就成了天大的优惠,等于白给你钱。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无责任底薪是在为责任底薪作铺垫,而且发放时间有限,太保的无责底薪待遇只有一个月,太平洋寿险的新人无责任底薪也只发三个月。有限的时间过后,劳动者就被推上了责任底薪的战车。如果说无责任底薪作为“优惠”是例外,那么这说明责任底薪普遍存在

4、。据记者调查,在保险业的个险代理人中,有底薪的一般只占二到三成,大部分代理人是无底薪制。公开的数据显示,保险代理人的首年留存率为30%,2年留存率为15%.就平均数而言,中国保险代理人留存率比保险发达国家低2-3倍。留存率低就是人员流失多,于是保险业就不惜大“出血”,祭起了无责任底薪的优惠大旗,在不经意间向世人露出了责任底薪的软肋。除了保险领域,责任底薪在金融、投资、电子商务、咨询服务等领域都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无责任底薪其实是诱饵,而且是人力低迷时的应急措施。在他们招募的人力相对充裕时,即使在必不可少的上岗培训期间,也要实行责

5、任底薪,造成了初次分配中正常与不正常的错乱。责任底薪在模糊工资属性责任底薪的性质无疑是非法的,因为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简单说来,员工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就理应得到一定的报酬。而责任底薪则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规定的“责任”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不仅将劳动与报酬割裂了开来,并且用“底薪”这个伪观念逃离了最低工资的法定义务。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明确指出: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

6、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责任底薪留下的劳动者可能会“白干”的潜台词,至少属于这种应当排除的情况。从实际效果来看,责任底薪的实施,与传销有着惊人的相似。在去年年底太保“辞职门”中所折射出的疯狂“增员”和“自保件”,就说明了这个问题。2010年11月17日,太平洋“朝阳支公司”原代理人暴料:“进公司后,我们还要买一份自保件,每份保费不低于50元。公司告诉我们说这个是规矩,必须要买!过两个月,公司要求我们再买一份自保件,参加所谓的搬家荣誉宴,首期保费不得

7、低于3000元。到这个时候,公司当初承诺的工资一分未得,我们已经付出了3700元左右”。不少保险代理人一旦做完自己亲人、朋友、同学的保单后,也就预示着要彻底离开了保险业。责任底薪以责任绑架底薪,奥秘就是将市场风险完全推给劳动者,经营者坐享人口红利的盛宴。保险公司将“增员”和“销售”作为两大核心主题,他们的流水招聘策略实际上就是人海战术。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业绩迅速扩张的代价是大量地将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压榨一番之后,重新推向社会底层,往往使他们“净身”而去。于是社会收获的便是“马太效应”,即贫富两极分化的回报。一方面,与责任底薪相配套的

8、自动离职规则,使得保险代理人的地位连农民工都不如(著名教授郝演苏概括)。只要劳动者连续一段时间(比如2个月)未能完成指标(出单),不管升到何种级别的“职位”也要出局,且不能享受任何续保佣金。也就是说,他们以前开发的客户后继缴费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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