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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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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对县、乡人大代表监督机制的完善王荣华分宜县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联系电话:13979051268。内容摘要: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监督,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又是破解实践中部分代表履职“倦怠化”困境的现实需要。当前对县乡人大代表的监督主要存在选举监督不严、履职监督手段缺乏、责任追究方式单一、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通过严把代表入口关、拓宽监督方式、严格代表责任、建立代表淘汰机制等措施予以解决。关键词:县、乡人大代表监督机制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县、乡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
2、关的组成人员,代表选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其履职情况如何,能否切实代表、维护选民的利益,必须接受选民的监督和评判。当前,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对县、乡人大大表的监督尚比较薄弱,监督的乏力导致代表履职不力的情况较为普遍。加强对人大代表监督问题的研究,完善相关机制,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一、对县、乡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强调代表选举后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区别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洪开开、王钢:《人大代表履职约束机制研究》,载《人大研究》2010年第7期。9然而,一旦当选后,有的代表却出现了“翘会”、不提议
3、案等“不作为”行为李克诚:《人大代表履职“倦怠症”何解》,载《南风窗》2013年第6期。,因此,促使县、乡代表依法履职,切实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其进行监督既有法理上的依据,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对县、乡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宪法提出的要求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此外,在宪法第77条和第102条,地方组织法第38条,选举法第43条和代表法第5条中,对代表接受选民的监
4、督,都作了明确规定。宪法作为诸法之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阶。宪法和前述法律对人大代表接受监督的规定表明:首先,人大代表接受监督具有宪法和法律上的充分依据,其次,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对于人大代表来说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对于选民来说,这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对县、乡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性阶段。蔡浩然:《建立人大代表履职评价
5、体系初探》,载《人大建设》2011年第8期。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民主制度,在西方,代议制的核心是“人民主权”,在我国,对此的经典理论表述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9代议制民主作为一种间接民主,为确保民主的实现,必须赋予公民对国家权力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制约的各项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理应接受选民的监督;对人大代表进行履职考核,是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促进代表自觉主动依法履职,保证人民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三)对县、乡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促使其依法履职的
6、现实需要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既是对人民信任的回馈,又是法律对其提出的明确要求。但现实是,部分人大代表对其法定的职责本该履行却没有履行。“2013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式,共有18位全国人大代表缺席。在上一届全国人大5年任期内,从第二次会议起,每年开会均有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缺席全体会议,最多的一次达200人之多。…按照‘每67万人分配1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原则,18位人大代表缺席,相当于1200余万民众的‘代言人’在如此隆重的场合没有履行职责”李克诚:《人大代表履职“倦怠症”何解》,载《南风窗》2013年
7、第6期。。全国人大尚存在如此严重的怠于履行代表职责的行为,县、乡人大的情况可想而知。在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不少代表存在“溜号”、“会场睡觉”、“坐后排”、“不发言”等情形,这也难怪群众将这种代表形象称为“会议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了。出现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代表履职监督的缺位,代表不履行职责不用承担任何不利的后果,从而致使部分代表严重缺乏履职责任性和积极性。因此,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是当前矫正代表“倦怠化”不利形势的现实需要。二、对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都
8、明确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前述法律规定的共性是太过于原则性9,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程序。而且只规定了监督代表的主体是选民,未进一步说明由谁来组织、如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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