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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案例分析案例一:1.案情分析:2008年6月7日,某市的一家机动车修配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并投保了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投保为615000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为187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但当保险公司的人员审核时发现,核保人员误将费率按一级工业险计算(本应为二级工业险),结果保险费少收了0.4‰。发现这一失误后,保险公司立即通知被保险人,要求补缴保险费320元,但被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迟迟不肯补缴,于是保险公司在6月29日出具批单,上面明确批注了“如果出险,我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与应
2、缴保费的比例赔付”。同年9月12日上午10时,该机动车修配厂的一间办公室突然发生火灾,该厂职工及附近居民进行了奋力抢救,40分钟后,火被扑灭。但清理财产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办公室邻近的仓库门锁被撬,其中有多种进口汽车配件不翼而飞。经公安部门验证,确系盗窃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显然是在大家抢救财产的紧急当口,有某些不法分子,假装参与救火而趁机打劫。事故发生后,该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2.案情争议保险公司经认真查勘与核实后,定损为:固定资产损失36800元,流动资产被盗损失57200元,施救费用1230元。双方对这起事故的保险责任的确
3、并无异议,同意属于火灾责任及盗抢责任,但在赔付金额的计算上产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以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均足额投保,本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缴纳。该机动车修配厂认为,保险人单方面对保单进行批改,事先并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此批单应属于原始无效。3.案情分析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实告知、弃权、禁止反言系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本案投保人的投保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一方的权,利为另一方的义务。在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后保险公司依法必须使其权利得以实现,即依合同规定金额赔偿保险金。保险代理
4、人误以一级工业险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保险公司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二:法理上,生效合同只有双方在其中重要问题上均犯有同样错误才影响其法律效力。一方的错误即单方错误不属合同的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
5、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本案中,保险代理人错用费率系单方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保险公司出具批单系变更合同行为。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其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除法定原则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其行为视为违约三.该合同自始至终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可概括为要约和承诺。本案投保方已向保险方要约,保险方就投保方的要约也作了承诺,该合同依法成立。
6、《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保险合同自成立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4.结论:保险公司提出的实缴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金的做法已经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案例二1.案情介绍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
7、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2.案情争议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
8、行赔偿产生了分歧。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3.案情分析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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