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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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劳动

2、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①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③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3、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①职工代表;  ②企业代表;  ③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

4、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一条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

5、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时效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章 仲 裁   第十二条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②工会的代表;  ③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

6、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官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7、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七条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

8、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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