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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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物价局: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原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899号)规定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应依据《省实施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在条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同时,为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

2、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要制定耕地开垦方案,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耕

3、地开垦合同,开垦后,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没有条件开垦的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  (一)占用一般耕地的,按本办法附表的标准计征。(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国家、省重点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征收耕地开垦费一般不得低于《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每平方米6元的低限标准。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审批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农用地转用时统一收取。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属省

4、人民政府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农用地转用属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在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征用手续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第六条 征收耕地开垦费应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未使用规定票据的,缴纳人有权拒缴。耕地开垦费是用于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减缴、免缴,不得侵占、挪用。第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确保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挂钩的耕地开展项目实施,及时将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核拨到项目实施单位。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耕地开垦方案编制耕地开垦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

5、耕地开垦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垦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展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其中,属于市、县承担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联合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结合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其中,预留20%工程款,待验收确认后,再予拨付。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按10%的比例留成,其使用范围如下:(一)组织易地开垦耕地的支出;(二)组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计划的编制;(三)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勘测、论证和规划设计,以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验收、确认;(四)组织开展土地开发、复

6、垦、整理的科学研究及新技术推广工作;(五)建立和维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预备项目库、新增耕地储备库;(六)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管理性支出。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的耕地开垦费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留成,其资金管理方式比照省级集中部分执行。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补充所占用的耕地;若当地无耕地后备资源、不能开垦耕地的,应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耕地。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用地单位应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

7、导下,在当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预备项目库中选择挂钩项目,提出耕地补充方案,经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自行开垦耕地。不能自行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负责征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第十一条 为保证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全省所有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全部用于省内耕地开垦,禁止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实施易地开垦。本省内跨行政区域进行易地开垦耕地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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