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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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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汇编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分配原则: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机化发展重点及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等客观指标补,同时参照各地补贴资金需求申请,公平合理地分配各县(市、区)年度补贴资金规模。为做好补贴资金分配,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1.省农委下发文件组织各地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调查。2.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并分别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补贴资金需求申请。3.根据农业部年度下达补贴资金指标额度制定全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4
2、.年度补贴资金方案由经办人根据资金分配原则提出分配初步意见,通过处内会议集体讨论确定。5.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送农委主管主任审批。6.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征求意见。7.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发补贴资金分配控制指标。二、23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加强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经
3、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参与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的企业(以下简称经销商),适用于对我省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管理。第三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管理应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违规必究的原则,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第四条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备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必要的基本条件。第二章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第五条经销商的资质条件:(一)在吉林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3(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三)具有与经
4、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且至少有1名熟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具备上网功能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六)经销商必须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销售台账健全,能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第三章经销商的推荐确认程序第六条经销商的推荐是由进入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生
5、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据本管理办法提出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式样见附件1),并报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表式见附件2),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统一向社会公布,对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23第八条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第九条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
6、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第十条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第十一条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第十二条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开具销售发票。第十三条经销商必须遵守“
7、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十四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五章罚则23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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