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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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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色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百色市行政区域内治理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违建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2、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持续状态。第四条【工作原则】 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原则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13 第五条【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
3、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未设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县(市、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已设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县(市、区),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街道办事处协助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第六条【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查处
4、违法建设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七条【不予补偿规定】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章控 制 第八条【协调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解决下列事项:(一)定期听取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及查处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查处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二)指导、协调对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
5、难的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行动;13(三)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研究部署违法建设查处措施,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五)督促协调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六)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的其他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九条【部门联动职责】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卫
6、生、文化、环境保护、公安、水利、交通、市政、房产管理、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对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13国土部门依法对违法占
7、地依法查处,对没有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以及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三)工商、卫生、食药监督、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五)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
8、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七)市政管理部门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的行为。(八)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小区内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已经办理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变更。(九)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及协助查处职责的情况负责进行监察,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违规、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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