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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2003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在组织修改1994年《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起草规定的必要性渔业船舶是重要的渔业生产工具,渔业船舶质量则是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从上世纪80
2、年代起,渔业船舶一直作为重要工业产品被列入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随着渔业经济的发展,各地渔船修造企业数量不断增多,“沙滩船厂”制造的“三无”渔船大量出现,为此,国家逐步加强了对渔业船舶及其设计修造工作的管理,以进一步保证渔业船舶质量安全。1993年和1994年,我部分别颁布了《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交通部、农业部等五部委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三无”船舶。多年以来,我部组织对全国1200多个渔船修造单位和110多家渔船
3、设计单位实施了认可管理,对规范渔船设计、修造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市场秩序,保证渔船质量,控制“三无”渔船,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被废止,《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需要进行修订。考虑到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根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关于“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规定,我部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国务院批
4、准,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将“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作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农业部组织实施。国务院412号令规定,“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为此,我们在过去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二、起草过程自2003年起,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即开始组织对过去的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5、赴福建、浙江、山东、辽宁等省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有关地方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和渔业船舶建造、修理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并到10多家钢质、木质、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修理企业现场了解情况。在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03年6月发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部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书面征求意见。之后,又经修改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于2003年7月23日以渔业船舶检验局局发文形式下
6、发试行。在试行基础上,2004年5月渔业船舶检验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试行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2004年7月我部即将规定草案下发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草案分为五章,共五十条。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一)关于资格认定的分类分级管理由于渔业船舶是以航行为手段,以生产为目的的特殊船舶,从材质看,有木质、钢质、玻璃钢等;从作业区域看,有近海作业和远洋作业(国际渔船)等,而设计、建造、修理不同材质、长度的渔业船舶所要求的场地设施及人员
7、条件有着极大的差异。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检验规则及渔业船舶检验等要求,草案针对设计、建造、修理的不同单位以及不同材质、长度渔业船舶等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规定了应当具备的基本技术条件。(第二章)1.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第七条)2.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分为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和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其中,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分为甲、乙两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
8、二十二条)3.渔业船舶修理单位分为钢质渔业船舶修理类和木质渔业船舶修理类。考虑到玻璃钢渔业船舶修理技术要求较高,实践中也无专业玻璃钢渔业船舶修理单位,因此草案规定“玻璃钢渔业船舶修理业务由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承担,不单独设立玻璃钢渔业船舶修理单位资格”。(第二十七条)(二)关于申请与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草案对申请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的程序、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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