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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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深圳市龙岗204-T5&303-07&T4片区[碧岭地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1)文本: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2)图表: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附表。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15目录文

2、本1总则32目标与定位33用地性质44开发强度55配套设施56道路交通77城市设计78城市更新109地名1210其它规定1515深圳市龙岗204-T5&303-07&T4号片区[碧岭地区]法定图则No.LG204-T5&303-07&T4/01(草案)1总则1.1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南坪大道、皆宝路、清风大道、锦龙大道、横坪公路、碧沙北路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142.66公顷。1.2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组团分区规划及其它相关各专项规划。1.3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

3、是:统筹安排、协调发展,优先保障公共利益,适度弹性、科学开发,保留、改造与整治相结合,生态宜居、可持续发展。1.4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1.5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1.6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1.7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

4、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1.8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之日起实行。2目标与定位2.1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15深圳市龙岗204-T5&303-07&T4号片区[碧岭地区]法定图则No.LG204-T5&303-07&T4/01(草案)依托周边良好的产业基础、自然条件和旅游资源,承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旅游产业和居住配套功能,建设生态城区。1.1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电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产业和居住配套。1.2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沿坪山河安排产业发展所需的居住生活和

5、公共服务设施。通过城市更新和综合整治,完善功能结构及基础公共设施。汤坑片区承接宝龙高新区的产业转移,向电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功能升级发展。以鹏茜国家矿山公园和碧岭现代农业科技园的建设,对接东部滨海旅游圈,建立旅游发展轴线。2用地性质2.1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T)、绿地(G)及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2.2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

6、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2.3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2.4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2.5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15深圳市龙岗204-T5&303-07&T4号片区[

7、碧岭地区]法定图则No.LG204-T5&303-07&T4/01(草案)1.1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1.2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需确定具体用地性质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2开发强度2.1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354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2.2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

8、开发强度的90%。2.3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2.4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2.5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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