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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3
《168关于对我县医疗机构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余卫字[2003]168号关于对我县医疗机构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全县各医防单位、驻县厂(矿)医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机构管理,使医疗机构有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针对目前部分医疗机构及乡村医生所反映的一些问题,根据赣州市卫生局“关于对乡村医疗机构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市卫基妇字[2003]14号),“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卫医字[2003]54号)以及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
2、、法规规定如下:一、机构的设置与定性村级医疗机构承担着农村公共卫生及广大农民基本医疗的任务,按照《赣州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中第四条规定,凡承担了防保任务的村卫生所应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目前一村多所,人员过多的局面,县局将在2004年实施《乡村医生从来管理条例》及《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办法》时进行清理整顿,统一规划。村卫生室(所)不得设立药品零售点。设立药品零售点将改变村卫生所性质,并有可能导致乡村医生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扩大药品使用品种和数量,既不利于农民的用药安全,也会增加农民的医疗负担。对于擅自改变卫生所(室)的性质和职能,已经建立药品零售
3、点的卫生所,必须在2004年1月1日前将卫生所和药品零售点分开。逾期未办理者,县卫生局将取消其卫生所资格,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省卫生厅、省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个体行医管理的通知”(赣卫医发[1993]第165号)第一款规定:对在乡(镇)、村行医的村级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生(不含设专柜售药者),由当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卫协会)进行登记、审批、发证和管理,工商行政部门不进行登记
4、和管理。所谓“设专柜售药者”是指非医疗机构。乡(镇)、村个体医生为进行正常的医疗与防保工作,必须做到三室分开,科室布局合理,尤其是治疗室、药房设置达标;看病使用登记本,用药使用处方签,收费使用发票,转诊有记录,购药从正规渠道;预防保健任务落实,消毒隔离措施建立。二、机构管理theprovisionsof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quality...2.4.1.1theunitworksacceptancerateof100%,thequalityevaluatio
5、nofatotalscoreof95orabove;2.4.1.2regulatedWeldingNDTinspection100%,regulatedweldingapassingrateof>99%,andweldbeadappearance;2.4.1.3boilerhydraulic7各级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主体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我县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健康体检等属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范畴,由县卫生局统筹安排,其他部门对医疗机构管理或布置任务必须取得县卫生局的同意或配合。对于部分擅自兼职其他部门工作的人员,如“协管员”等,必须立即辞去其
6、他部门工作,在2004年1月1日仍擅自兼职的人员,卫生局将予以辞退。三、药事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药事工作的管理,卫生局医政股为药事管理的职能科室。各级医疗机构也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或指定药事管理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诊所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组。医疗机构的药剂科(室)负责本机构药事管理的具体工作。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准入管理。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者方可从事药学专业的技术工作:①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药士以上职称的人
7、员;②国家承认学历的药学专业大中专毕业生;③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对于在医疗机构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由县卫生局发给健康合格证。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今年全县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体检在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2004年大余县医疗单位药品采购公开招标实施办法”,要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和验收制度。购进的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中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
8、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四、本规定以下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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