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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定办法》的通知[日期:05-28-06] 来源: 阅读:801【字体:大 中 小】【颜色:红绿蓝黑】 黑建安字[2001]第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省农垦总局建委(建设局),厅直属企业: 我省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活动已开展多年,这项活动对提高企业安全意识,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精神文明建设,企业社会影响,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现将《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2、贯彻执行。 原黑建施字[1997]第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定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OO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建设部,省委办公厅、省政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办、省总工会、省精神文明办 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鼓励施工企业积极争创安全文明工地,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省建设安全管理总体水平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均可参加申报评定。 第三条 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安全文明工地评定工作,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批。 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安全文明工地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定和公布评定结果。 安全文明工地日常评定工作,由评定办公室负责,评定办公室设在省市建设安全站(以下
4、简称安全站)。 第四条 评定安全文明工地以建设部颁发的《标准》为依据,重点突出生活设施、主体封闭防护、防护用品质量、脚手架材质、临边洞口防护、临时用电、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优中选优。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五条 安全文明工地按《标准》分为二个等级。 1、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1)安全文明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为80分以上)。 (2)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为85分以上)。 2、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1)安全文明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为85分以上)。 (2)安全文明样板
5、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90分以上)。 在全国建筑安全大检查中评分为85分以上的工地,命名为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第三章 管理权限 公布机关 第六条 管理权限 1、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评。 2、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安全文明工地中择优初评,报省安全文明工地办公室复检、评定。 3、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施工进度,按《标准》进行检查,相关资料(录像、照片)存档备查。 第七条 公布机关 1、授予地市级安全文
6、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称号的,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2、授予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称号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八条 安全文明工地创建计划从工程开工时列入计划,实行申报推荐,由项目经理部按要求填写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后由下而上的进行申报。 申报程序:项目经理部申报——企业盖章——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安全站)——地市安全站签署意见盖章——省安全站备案。 第九条 申报时限:新开工工程在生活设施完工后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区)
7、接到申报后应在15日内汇总后上报地市安全站;地市安全站在30日内汇总后上报省安全站备案。 凡逾期申报的,不列入当年推荐评定范围。 凡未进行申报的工程,不得参加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定。 第十条 申报范围: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下(或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30000m2以下)和桥面面积在30000m2以下的城市立交桥及200000m2以下的城市道路不列入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申报范围;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m2以下(或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和桥面面积在20000m2以下的城市立交桥及1500
8、00m2以下的城市道路不列入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范围。 第十一条 推荐: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站)推荐,推荐时间一般在下半年进行,特殊工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五章 检查与评定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全过程管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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