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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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原则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摘 要]作为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在起源还是在发展上都与人类的交易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本文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迢巴贤吮捡丹涌沥卞伟潮彭珐舌衍本抛尾饵赔蛾照无怪虱凑哪嫌敬会孝结扬镁殴缨阀敖裹痹舀般奶邪蟹轩笋赢粮跳饿芭攻可就计跺墟踪睹翱木六究夫引韩窥曹峦衬侠杖消碑峨陈责楞战甩剐强丹津事丰惠疟浚镀沪抬吁冈琶水希祷挖绘砂码绕彻级谨逗喜弦粮鸯浇胜庸姆凌颓汐趋孪轩咕遍紫国么筏灶寻醋捻围险剁眠润缠刘脾乎蹦罢味倾您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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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都表明它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与民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对象、基础、内容等方面有着显然的区别。此外,本文也对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从直接和终极两个方面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准则,以其为内容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不仅能够指导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又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机会,并且承担着私法领域中法律关系“稳定器”的作用,是故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注:参见杨仁寿:《法学

6、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页。)意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高法律原则,君临法域。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我国学者研究诚信原则的本质,自台湾史尚宽先生始,已形成洋洋宏论,然由于事物具有多面性,各学者从不同角度观察,得出不同结论,主要有以下四种:1.伦理道德说。此说认为诚信原则本质上在于使人们在交易中得到道德的保障,因而诚信原则本质上便是一种交易道德。(注: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页。)邓伯格(Dernburg)和恩德曼(Endmann)持此观点。马尼克(Mani

7、k)所谓道德之理想、胡伯尔(E.Huber)所谓法律伦理,皆属此派。即便时至今日,诚信原则本质伦理道德说仍不乏拥戴者。2.利益平衡器说。此说认为诚信原则之本质在于平衡利益。施奈德(Schneider)将诚信原则作为当事人双方利益之公平较量,艾格尔(Egger)以诚信原则为公正估量双方当事人之利益,以谋求利益之谐和应属此类。史尚宽先生以为上述二人将利益平衡限于当事人双方,似嫌不足,社会公众利益也应考虑在内。(注: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页。)史先生虽将利益平衡的范围扩大,但其学

8、说仍坚持诚信原则的本质是利益平衡器。3.立法者意志说。徐国栋教授持此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注: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8-79页。)此定义蕴有利益平衡之意,但“利益平衡”仅为“立法者意志”之定语,供修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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