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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114号 2012年12月24日 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2、 第二章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第三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 (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5
3、 (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一)无就业愿望的人员; (二)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已从事有劳动报酬(月劳动报酬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 第五条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准确掌握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已进行失业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有效证件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对其情况进行核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定期深入辖区居民家庭进行摸排,积极动
4、员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申报登记。 对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要进行失业登记,同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社区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人员采取适当方式在其申报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人员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填写。 第六条社区劳动保障
5、工作机构对新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和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总量、具体情况等。 第七条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年审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5 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章援助政策措施 第八条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
6、助。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政策咨询,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和办理程序;加强与辖区内企业联系,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免费发布岗位信息,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第九条开展个性化援助。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主动上门,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做到家庭情况清、失业原因清、技能水平清、择业意向清、联系渠道清。对就业困难人员指定专人帮扶,针对其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提高援助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十条开展专项援助行动。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等专项援助行动,通过对就业困难
7、人员家庭入户走访、举办专场招聘、开展政策宣传、落实援助政策等措施,全面促进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对有培训意向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二条自主创业援助。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创业。对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自主创业的就业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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