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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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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谢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大通路XX苑XX街X号XX房。反诉人(本诉被告):贺某某,女,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谢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大通路XX苑XX街X号XX房。反诉人(本诉被告):贺某某,女,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谢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大通路XX苑XX街X号XX房。反诉人(本诉被告):贺某某,女,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谢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大通路X
2、X苑XX街X号XX房。反诉人(本诉被告):贺某某,女,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谢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大通路XX苑XX街X号XX房。反诉人(本诉被告):贺某某,女,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谢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大通路XX苑XX街X号XX房。反诉人(本诉被告):贺某某,女,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谢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大通路XX苑XX街X号XX房。反诉人(本诉被告):贺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3、二沙岛大通路XX苑XX街X号XX房。委托代理人:卢愿光,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广州某某开发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横街111号。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职务:董事长。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降低被反诉人管理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来“每月5元/平方米”降至“每月0.5元/平方米”);2、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反诉人从2008年4月1日起对反诉人物业不具有物业管理权,无权向反诉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3、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从反诉之日起,立即撤离X花苑,并向花苑业主移交回业主所属有关公共设施。4、请求法院判决被反
4、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在物业管理方面曾存在意见分歧,被反诉人针对反诉人实施不管理、不服务的态度和行为:一直没有按合同服务项目履约:1、如长期(超过4年)未对外墙进行清洗;从未对化粪池进行清疏;楼梯未进行过粉饰,发霉、发黑;2、卫生保洁、保养不到位,垃圾随意堆放,垃圾水不及时清洗,野猫到处走、屋苑养鸡不管、杂物堆放公共地方,老鼠、蚊虫极多,祸患极大。3、绿化不按原设计管理,偷工减料,不维护、不维剪,不修补;4、服务管理不到位:对楼层的清洁工从来没有由管理人员查岗的制度;或对清洁工的工作签字纪录,放任不管,造成经常不清洁的
5、现象;对迁出、迁入的业主、租户没有进行现场的监管、协助,常发生失物现象及损毁楼梯等的现象。5、公共地方未经业委会同意,设置营利广告牌,收益不归业主,中饱私镶。6、而被反诉人对反诉人提出的合理维修加以阻挠,造成反诉人物业墙体、天花开裂,雨水渗透入室内,每逢下雨居室内水淹,使反诉人物业、生活质量大大下降,损失严重,到目前为止,该问题还未得到应有的解决。出于被反诉人在该问题上的处理不当,所以被反诉人多年没有向反诉人要求缴交管理费。7、没有对业主公开公共收益,公开物业基金的使用情况,财务上一团糟。上述存在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广大业主极力表示反对,以上的服务管
6、理问题及未能履行合同服务项目,表明该管理公司未达到一级管理的要求,甚至连三级都不如,不能向反诉人等业主收取每月5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予以降低至每月0.5元/平方米。特别由于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有过节,被反诉人对反诉人采取不管理的行为。由于质量太差,亦因此,所以,花城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反诉人仅签订二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就没有与被反诉人续约,所以,被反诉人于2008年3月31日对花城苑的物业管理权已终止,已没有物业管理的权限,由于花城苑业主委员会以及上诉人均不认可其管理,所以,从2008年4月1日起被反诉人无权收取反诉人等广大业主的物业管理费
7、。现反诉人等广大业主再次明确和要求被反诉人立即撤离花城苑,并向业主移交回全体业主所属有关公共设施,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反诉人提出反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反诉人:谢某某、贺某某 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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