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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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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鲁国税发〔2010〕95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形式、管理方式及权限(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形式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形式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包括审批和备案两种方式。其中,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方式。未按规定提请审批、备案或虽提请审批、备案但主管国税机关未予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有
2、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国税机关在办理优惠事项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纳税人每年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每年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13-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及国务院另
3、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今后国家制定的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列入审批管理的包括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包括生产性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从事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优惠、从事投资金额较大且回收时间较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等;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
4、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转制科研机构优惠、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优惠、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下岗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主管国税机关已经进行了一次性确认的,每年只须对相关享受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列入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列入事先备案的包括: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5、税、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3-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免税、软件生产企业优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动漫企业优惠、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转制文化企业优惠、新办文化企业优惠等。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6、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证券投资基金优惠等。(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权限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权限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其中,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已经进行了一次性确认,每年只须由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对相关享受优惠条件进行审核;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本操作指南所列转制科研机构优惠等四项政策),按原管理规定,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已进行了一次性确认的,每年只须由基层主管国税机关
7、对相关享受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管理权限的,由市级以下(含市级)国税机关管理,具体管理权限划分由各市国税局确定。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13-(一)审批类优惠管理的基本程序1、优惠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审批管理的,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或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审批类优惠报批文书,继续按照鲁国税发[2006]214号文件规定的格式执行。纳税人应将报送资料按规定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
8、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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