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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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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田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教育、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圳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等国家、省、市关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救助内容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规
2、范和指导盐田区困难群众救助资格认定、救助措施的申办。第四条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17-(二)适度救助,一事一救;(三)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第五条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救助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街道办事处(含中英街管理局,下同)负责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上报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和核实等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第二章适用人员第六条本辖区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第七条具有本区户籍,且在本区领取定期抚恤金或
3、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一)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参战伤残民兵、民工)。(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在乡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五老”人员。-17-(六)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七)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第八条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第九条其他困难人员: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户籍居民和持本区有效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第三章医疗救助第十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重点优抚对象在深
4、圳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剩余个人自费部分,在就诊医院由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直接实施救助,救助比例为100%,全年累积救助不超过4万元。第十一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重点优抚对象未在深圳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深圳市其他医院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可在医疗费用产生后12个月内向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80%,全年累积救助不超过3万元。第十二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重点优抚对象因-17-情况特殊,通过深圳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或
5、区民政局医疗救助,再经区慈善会资助后,个人自费部分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二次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第十三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或慢性病在药店购买药品的,凭合法票据和医生诊断书,给予50%的资助,全年资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6000元。第十四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限于本区户籍人口和持本区有效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医疗机构门诊诊治慢性病、重特大疾病和住院治疗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度可支配总收入的60%的重病患者,给予个人自费部分70%的救助。第十五条救助对象因特殊情况转往深圳市外医
6、疗机构(不含境外机构)就医产生的经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需要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后,按相应身份,在医疗费用产生后12个月内,参照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第四章教育救助第十六条-17-应届高考被录取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高等院校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含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及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全日制高校在校困难生”),可申请学费救助。(一)第一学年新生阶段的全日制在校困难生,区民政局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其余部分由其自行向市慈善会申请资助。(二)对其余学年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困难生,由市慈
7、善会、区民政局各资助相关学费的25%。第十七条在高中或中专、技校教育阶段就读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区民政局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第十八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教育救助标准(一)在高中或中专、技校教育阶段就读的,区民政局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二)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的,区民政局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第十九条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支付学杂费、保教费确有困难,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0元的救助。第二十条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中、小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无法缴交学杂费的,给予一次性1000—3000元的救助
8、。-17-第五章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第二十一条本辖区居民出现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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