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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0年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5-2010年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
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拆迁范围、拆
3、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 (三)被拆迁房屋状况; (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 (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
4、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限的项目,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房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 第七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简易和单层房屋除外。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公告的搬迁期内
5、,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未经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 (二)改变房屋建筑面积、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拆迁人应当按照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 -5-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6、拆迁裁决应当公开进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拆迁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作为拆迁人的,裁决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对尚未搬迁完毕的同一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不得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妨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
7、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三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相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搬迁日期、搬迁补助费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结构、结算差价,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第十四条 拆迁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
8、补偿。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做到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5-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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