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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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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 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 合
2、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商业运营管理,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第九条 合伙期限:本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长期。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及其责任第十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共 3 个,分别是:1、普通合伙人:住址:,身份证;2、有限合伙人: 住址:,身份证号:3、有限合伙人: 住址:,身份证号: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第十一条经
3、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可新增有限合伙人。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普通合伙人出资1、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第十三条合伙人应在2047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付,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
4、财产偿还;(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六条全体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第十七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
5、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八条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八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第十九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第二十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
6、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二十一条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替,由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或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指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一、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严格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由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或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指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二十二条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
7、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时,经普通合伙人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四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
8、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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