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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33 号 《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朱民 2013年4月25日 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的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和保洁、养护绿化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大气颗粒物。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煤炭、
2、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房屋拆除施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设、临时挖掘占用、养护保洁、道路积尘,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由城市管理行
3、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公路港口工程、管养道路施工和码头物料装卸堆放,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五)水利工程施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储备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扬尘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工作。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4、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 (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开工前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5、 第九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二)施工工地围挡外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施工工地路面应当实施硬化,出入口外侧10米范围内用混凝土、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 (四)对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和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进行覆盖;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安装冲洗设施,并保持出入口通道以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清洁; (六)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采取绿化、覆盖等防尘
6、措施; (七)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八)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九)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不得进行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十条房屋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三)施工工地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池,土方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安装自动洗轮装置,运输车辆应
7、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等防尘措施;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六)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者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七)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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