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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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南京市江宁区法院黄祝祯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直接影响到各道路交通事故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交强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补偿,充分发挥了强制保险的公共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分散其承保风险,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因受害人因自身特殊体质、原有疾病等情形与交通事故共同

2、导致受害人损害案件中往往申请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并据此认为应当按照参与度比例计算其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亦缺乏统一可操作性的裁判标准,有法院按照损伤参与度比例直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建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王本志诉周小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采纳参与度鉴定意见,计算了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对其他费用则未按照参与度比例进行计算。,有法院则不

3、区分损伤与疾病的参与度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按照交通事故参与度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审法院改判,没有支持保险公司关于按参与度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抗辩意见。13,有法院则是区分赔偿项目在诸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参与度比例,但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

4、3)杭萧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顾某某诉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采纳了参与度鉴定意见,但认为参与度鉴定意见只应适用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赔偿项目因是直接损失,则不应按参与度鉴定比例计算。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攸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预期不明确,影响了裁判结果的公信力,由此引发争议,有必要予以厘清。上述三种处理方式区别在于对损伤参与度鉴定对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大小的确定的认识不同,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损伤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其核心在于在“多因一果

5、”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多因一果”概念与侵权责任法上的“多因一果”应有所区分,通常侵权责任法是“多因一果”中的“多因”侧重于过错的共同性,其建立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定及责任认定的基础在于“过错”,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多因”侧重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此将在下文做进一步阐述。即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的伤情损失的分担。由于认识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客观存在,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损害了法律的威信,理论和实务界

6、对该问题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笔者在本文将着重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损伤参与度鉴定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以其能够抛砖引玉,力求为今后处理人身损害类案件本文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损伤参与度问题予以重点探讨,实则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等案件亦具有参考价值。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通识性意见,以求教于大家。二、损伤参与度鉴定之一般分析(一)概念检视所谓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损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13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损伤在其中所

7、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伤与病关系研究组:《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草案)》,《法律与医学杂志》1994年第2期。因此,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是指同时存在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残疾等众多致害因素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判断交通事故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后果上的参与度,也即原因力比例。只有同时存在几个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后果的原因时才需要判断参与度,即判断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二者的关联

8、程度。关联程度的大小是对交通事故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进行的定量因果分析,通过可量化、可视的、具体的方式对受害人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作出的具体化和直观化表述,从而便于司法人员作出判断,确定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对伤者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大小。需要注意的是,参与度鉴定是法医学上的概念,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与交通事故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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