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

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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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1总则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

2、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2.1.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

3、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1.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3)(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

4、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2.2责任免除2.2.1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2)投保人的故意行为;(3)故意自伤或自杀;(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6)接受包括美容、

5、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7)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8.4);(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2)恐怖袭击。2.2.2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违法施工期间;(2)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3)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4)

6、酒后驾驶(释义见8.5)、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8.6)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8.7)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6)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8.8)期间。2.3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采取本保险合同2.5第(二)、(三)种交费方式的,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若本保险合

7、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8.9)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2.4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当日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1)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前,工程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次日自行终止。(2)在保险期间内,工程因故完全停工,投保人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手续。工程复工后,投保人应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

8、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3)保险期间届满时工程未竣工的,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保险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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