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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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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度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
3、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建筑。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第六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
4、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不同层数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各类别换算综合控制指标。第七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建筑容量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
5、《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第九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
6、)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第十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扩建(含加层)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一节住宅建筑间距第十一条 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含南北向和东西向),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0倍,且最低值不得小于10米;(二)垂直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6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山墙宽度
7、大于12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第十二条 多层条式住宅之间建筑的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30倍(列入市危旧改项目的新建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5倍);2.朝向为
8、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30°(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3.朝向为南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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