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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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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钢铁业烧结工场戴奥辛管制及排放标准【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6-16【正 文】钢铁业烧结工场戴奥辛管制及排放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专用名词及符号定义如下: 一、戴奥辛:指两个氧原子连结一对苯环类化合物之多氯二联苯戴奥辛(Poly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s)及一个氧原子连结一对苯环类化合物之多氯二联苯喃(Polychlorin
2、ateddibenzo-furans)。 二、I-TEF(InternationalToxicityEqui-valencyFactor):国际毒性当量因子,国际上计算戴奥辛浓度之毒性权重。 三、TEQ(ToxicityEquivalencyQuantityof2,3,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毒性当量,计算戴奥辛毒性浓度之方式。 四、新设烧结工场:指本标准发布日起设立之烧结工场。 五、既存烧结工场:指本标准发布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
3、中、完成工程招标程序或未经招标程序已完成工程发包签约之烧结工场。但因有关设备之更换或扩增致戴奥辛排放量增加达操作许可证记载之年许可排放量百分之十以上者,以新设烧结工场论。 第3条 本标准未规定事项适用其他相关法规之规定。 第4条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业中藉由高温将铁矿砂、焦炭与其他矿石混合烧结成块之工场烧结机冶炼过程之排气,管制污染物项目为戴奥辛。 第5条 本标准规定值如下: ┌──────┬───────┬─────────┐ │污染源│排放标准值│施行日期│
4、 ││(ng-TEQ/Nm3)││ ├──────┼───────┼─────────┤ ││二.○│九十五年一月一日│ │既存烧结工场├───────┼─────────┤ ││一.○九│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 │新设烧结工场│○.五│发布日│ └──────┴───────┴─────────┘ 前项标准值之浓度以毒性当量(TEQ)表示,系由测得附表所列各项戴奥辛污染物浓度乘以其国际毒性当量因子(I-T
5、EF)之总和计算之;采样及测定应达三次以上并取算术平均值,每次采样时间应间隔一小时以上。 第6条 烧结工场排气烟道中戴奥辛污染物之浓度计算均以凯氏温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气压下未经稀释之干燥排气体积为计算基准,并以排气含氧量十五%为参考基准,校正公式如下: 21-15 C=─────.CS 21-Os C:指经含氧量参考基准校正之污染物浓度,单位为ng-TEQ/Nm3。 CS:指依测定方法测得,未经含氧量参考基准校正之污染物浓度,单位为ng-TEQ/Nm3。 Os:
6、指排气中含氧量实测值。其大于二○%者,以二○%计算。 第7条 烧结工场冶炼过程中集尘设备入口废气温度,应在摄氏二○○度以下,并应具备即时显示之废气温度监测设施。 前项烧结工场正常运作时之戴奥辛污染防制设备应维持最近一次采样分析,符合戴奥辛排放标准期间之操作条件。其操作条件有变更时,应重新进行戴奥辛采样分析,以调整其操作条件。 第8条 烧结工场应依下列规定进行排气中戴奥辛检测: 一、每年定期检测二次,分别于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各执行一次。 其二次定期检测间隔最短不
7、得少于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定期检测七日前应检送检测计划书至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检测结果应于检测后六十日内,向该主管机关申报检测报告书。 二、连续二次定期检测排气中戴奥辛浓度均符合第五条排放标准值者,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调整检测频率为每年一次。但经主管机关稽查检测或已调整为每年定期检测一次者,其稽查或定期检测结果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应依前款所定检测频率办理。 第9条 本标准除已另订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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