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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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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张喜平周亚萍 【摘要】 附带民事诉讼是富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它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使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就其损失获得法律救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现代社会刑事案件种类的不断增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现有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也开始暴露,本文在结合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初步探。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
2、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1]随着刑事案件种类的不断增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在大幅增长,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一些新问题,如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公诉的同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没有程序选择权,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领域中得不到体现,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范围与民事领域的不统一以及赔偿与量刑关系规定的不足等。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模式及在我国的适用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案件中民事司法救济途径之一,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大致可分为刑民分离与选择适用刑民合一或刑民分离两种模式。 刑民
3、分离模式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是指刑事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主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并且必须在刑事诉讼终结后进行,此外还可以通过私人保险、公共资助、国家补偿等形式获得赔偿。英美法系国家特别强调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而是一种纯粹的平行关系。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主要由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并且被害人只能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诉讼程序的选择以诉讼性质来区别,从而使刑事被害人能更全面地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2] 选择适用刑民合一或刑民分离模式主要存在于部分大陆法
4、系国家,其中以法国最为典型。此种模式是指刑事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是采取单独民事诉讼程序还是采取刑事与民事合一程序,由刑事被害人自己选择。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遭受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直接损害者,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进行,并由同一管辖法院审判。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上的损失,均应受理。”[3] 我国对于刑事被害人民事司法救济途径采取的是刑事附带民事即刑民合一的模式,但与上述大陆法系的刑民合一程序又有所不同。例如,在我国,只要案件进入公诉程序,被害人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程序选
5、择权;被害人请求刑事赔偿的范围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不统一,使得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两种程序得到的救济效果不同,等等。这充分暴露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其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从立法上赋予刑事被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选择权,让其从权衡自身利益实现程度的角度出发作出理性选择,同时,这种选择权的设定应增设预防性条款,避免对被告人权利构成威胁,避免原告人因出于报复或泄愤心理而滥用诉权,甚至缠诉,从而充分发挥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所应有的效应,真正提高审判效率。 二、精神损失应否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 我国《刑
6、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可以看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法律界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如第一部现代民事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
7、第一千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的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这里并未明确规定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人身非财产损害均可索赔。与此相应,1808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条和第二条对于民事诉权的请求范围也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则明确规定了物质的、肉体的及精神的全部损失都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可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及精神的全部损失。” 德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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