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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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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是在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英山县联社”)基础上,由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部门认可的
2、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金融机构。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湖北省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中文简称:英山农合行英文名称:HubeiYingshanRuralCooperativeBank英文简称:YingshanRuralCooperativeBank-48-法定地址: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新大桥北头)邮政编码:438700第四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
3、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扁平化模式管理;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对
4、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本行对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统一管理。第六条本章程-48-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七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
5、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并接受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省政府授权内的行业管理。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八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现代银行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的,为本地区“三农”和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促进自身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第九条本行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坚持服务“三农”、质量第一、稳健发展的经营方向,遵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坚持“-4
6、8-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发展后劲,打造服务品牌。第十条本行经营管理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行业规定。在日常经营中应确保满足下列监管部门核心监管指标要求:(一)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三)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四)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五)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逐年有较大提高,达
7、到并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六)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七)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并逐年降低至3%以下。(八)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20%。(九)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10%。(十)支农贷款在贷款余额及新增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70%。第十一条根据英山县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48-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8、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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