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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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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供货商): 乙方(零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商品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商品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允许的商品。 1、商品相关资讯必须真实、齐全、合法,包括商品类别、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内容)。 2、甲方必须是企业法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2、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同时提交所供商品的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卫生检疫等有关附件文本。 3、进销价格由双方协商确立。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及汇率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变动价格一方应在变动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代表确认签字后,方可执行变动价格,价格变动自确认之日起生效。交易双方未经协商无权变动价格。(促销、特价商品、特殊商品、非正常销售商品应另立文书文本,不属此列)。 4、甲乙方对需要特别说明的(或特供)商品,在签订本合同前应提供实物样
3、品及相关说明书。试销商品应提供说明试产、试销批文等材料。 5、甲方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表面无破损并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商品必须使用正确条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必须在商品的附件(一)中注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商品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不计价、不回收。 6、甲方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商品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
4、定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特定标准执行。 第二条供货 1、乙方要求甲方供货,必须向甲方提供统一制作的订单,提前天将征订单发至甲方。 2、订单对新品(指首次订货商品)必须明确核准商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和地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数量、单价、包装系数、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在接到订单小时内对能否接受(修改)订单予以明确答复(确认);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接受订单。 4、订单及
5、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必须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必须在传真前加盖公章。 5、甲方所提供的商品存保质期一般不得少于商品明示的保质期的2/3;对进口商品,如保健品、食品、果品及保质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食品等可酌情延长进货日期,甲方应在保质期内,提前20天调换保质期较长的相关商品。 6、甲方不得强制搭售商品,限制乙方销售其它供应商的商品。 7、乙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1)以签定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2)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
6、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3)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4)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5)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6)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8、甲方所供的假冒伪劣残次商品,乙方有权拒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条货物验收 交货地点
7、:交货时间: 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 1、甲方提供的必须提供交付标的物单证和有关资料。 2、乙方在货到后小时内按照订单对商品进行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 3、验收手段:验收标准: 4、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的内在质量问题,必须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 5、质量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异议后,必须在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五条商品促销 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及宣传计划,以加速资金周转
8、和销售。 2、乙方可以根据自身商品结构、季节性、节假日等因素,有选择地举办现场促销活动,同时由甲方支付相应的促销服务费用或者为所供商品提供价格优惠。 3、乙方向甲方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4、乙方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帐,向甲方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 5、乙方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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