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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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此件公开发布)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积极依托自主创新实现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专利

2、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知发法〔2010〕7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商标、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地理标志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  第四条认定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由丽水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市工商、文广出版、财政、海关、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

3、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报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意识较强,企业能够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经营战略纳入日常管理当中。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较强,管理体系健全。知识产权对企业的贡献和发挥的作用较大,并落实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工作经费和专管人员;  (二)重视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制定了知识产权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实施了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政策,能将员工发明创造业绩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系,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  (三)能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企业重

4、视品牌的培育,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规避盲目研发和投资风险,提升创造水平和保护能力。企业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申报前三年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申报企业为县(市、区)企业的须为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含已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  第七条企业申报具体指标:  (一)制造与加工型企业申报条件:  1.本办法所指的制造与加工型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从事商品生产制造与加工的企业;  2.企业须拥有专利1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拥有驰名、著名商标(市级以上)1件且专利6件以上;  3.企业能够比较熟练运用专利数据库参与产品开发与技术经营;

5、  4.重视专利技术实施,并且有一定规模。企业连续两年赢利,其中专利产品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40%以上;  5.重视商标的注册,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拥有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二)流通领域企业申报条件:  1.本办法所指的流通领域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服务企业、商场、超市、各类商品或产品的专业市场等单位;  2.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  3.重视销售商品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销售商品具备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备案管理制度与保护措施;  4.企业拥有自己的商号名称和知识产权;  5.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6、专业市场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其他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6.有监管侵犯和假冒知识产权的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申报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造与加工型企业:  1.《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2.拥有的专利清单和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法律状态证明;商标注册证和驰名、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企业近两年销售额和专利产品销售额、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和财务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知识产权工作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战略运用、工作成效及下步工作计划等)。  (二)流通领域企业:  1.《丽水市知识

7、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销售报表;  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企业近两年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情况。  第九条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县(市、区)企业和丽水经济开发区企业申报,分别由所辖的县(市、区)科技局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员实地考察;  (三)市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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