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自我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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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一章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二、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地位如何,权利义务集中在那些方面:1}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活动、条约、和协议;国家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2}其具有其他主体所部具有的特殊职能(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3}国家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主权豁免权即,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主要指国家及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其含义是,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

2、被告在国外法院出庭和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国可以自愿放弃,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二章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如位于A国甲与B国乙签合同,但B不是缔约国,若合同在A国订立,法院地法规定,合同签订适用合同订立地法,既A国法,则公约得以适用);3.货物买卖。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应公约的货物买卖:(

3、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此外,公约不适用:(4)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5)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6)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以及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劳务合作形式进行的购买,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

4、产品责任问题。(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部分适用公约和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三)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要求书面,不允许口头(但是新合同法中同意了口头);扩大适用的保留,我国只允许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时间出口结关手续进口结关手续保险运输适用运输EXW工厂交货时买方买方买方买方各种运输方式FCA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买方买

5、方买方各种运输方式FAS装运港船边交货时卖方买方买方买方海运内河FOB装运港船上越过船舷卖方买方买方买方海运内河CFR船上越过船舷卖方买方买方卖方海运内河运输CIF船上越过船舷卖方买方卖方卖方海运内河运输CPT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买方买方卖方各种运输方式CIP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买方卖方卖方各种运输方式DAF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买方卖方卖方陆上运输DES目的港船上目的港时越过船舷卖方买方卖方卖方海运内河DEQ目的港码头码头卖方买方卖方卖方海运内河DDU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买方卖方卖方各种运输方式DDP指定目的地

6、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各种运输方式EXW与FAS与D组称为实际交货、而FOB、FCA与C组称为象征性交货三、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FOBCIFCFRCPTCIP)1.FCA(货交承运人),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同时办妥出口清关手续并,即完成了交货的义务。(1)交货:交货地点。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3)双方责任: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

7、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则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和进口报关手续,并支付运费、保险费以及相关进口费用。FCA术语可以适用包括集装箱运输在内的海陆空运以及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2.FOB(船上交货)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装运港的指定轮船上,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风险自船舷转移。(1)交货:卖方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2)风险转移: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3)双方责任: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

8、证;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3.CFR(成本加运费)4.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1)交货:卖方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2)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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