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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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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如何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 刘小涛 摘要: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错误做法,提出从主体、程序、再反诉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反诉制度的基本理论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关于反诉的性质,理论上有这样几种观点:1.手段说兼独立之诉说。
2、该观点认为,反诉是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手段,并且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保持自己充分的独立性。2.新诉说。该种观点认为,反诉是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它不仅要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根本上是为了主张一种新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提起一种新的诉。3.独立之诉说。该观点认为,反诉的性质为独立的诉讼,如果被告不利用反诉而独立另外起诉,则为完全独立的诉讼。 综合一下,反诉具有诉讼反击的性质。这种反击主要表现在,对于本诉的诉讼攻击所涉及的诉讼请求能够起到抵消、吞并甚至入超的功能;并且,本诉的诉讼攻击被撤回将导致这种反击具有单纯的攻击的性质。 设置反诉制度主要是为诉讼经济及防止有牵连的诉讼之
3、间发生判决矛盾,给被告提供了一种为避免因原告起诉而自身处于被动地位的救济手段,使被告能与原告在本诉程序中利用相同的攻击防御方法,对原告进一步提出诉讼上的请求,使诉讼标的或攻击防御方法相互牵连的前后两诉讼能作出一次性审判。反诉制度已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民事诉讼法所确认。各国法律确认反诉制度的目的,主要为了节省时间、节约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以及避免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保证法院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反诉讼制度的规定,在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原被告当事人能够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达到诉讼效率、经济的目的。, 二、我国反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涉及到反诉制度的立法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5、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满前提出。 (二)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做法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观念上存在误区,致使反诉在适用中恣意丛生。错误地适用反诉制度,会给民事诉讼的实践带来不同的危
6、害,挫伤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信仰。法院将应当合并审理的反诉置之不理,可能导致法院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判决。当前,为数不少的法官忽视反诉制度特有的功能,以分别审理取代合并审理,认为两者无实质差别,其为本诉被告所提供司法保护的效果是一致的。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权与反诉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官的观念中还远远没有实现平衡,重起诉轻反诉的观念在我国司法领域一直占主导地位。对此,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哈利•爱德华兹作为一个身处局外的内行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法官几乎总是考虑原告的利益、需要和权利,而且几乎都假定被起诉的人肯定做了什么错事,这一点令我震惊。从目前民事审判的
7、惯常的做法来看,法官随意地将反诉与本诉分离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完善反诉制度的必要性 (一)实现诉权平衡 在起诉权与反诉权的平衡配置方面,强化反诉原告诉权的保护性功能。诉权的保护性功能,是法律设定诉权的目的,也是诉权的第一功能。在反诉程序的设计思路上,同样应将反诉的自我保护功能置于诉讼权能的首要位置;强化反诉原告诉权的对抗功能,实现反诉在诉讼中的对抗、抵消作用。在反诉权与审判权权能之间的平衡方面,在我国,以往学术界和审判实务界往往将反诉的分类视为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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