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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论公平责任原则
2005年7月
总第136期第7期
学术交流
AcademicExchange
Ju1.,2005
SerialNo.136No.7
也论公平责任原则
雷群安
(韶关学院法律学系,广东韶关512005)
[摘要]公平责任原则上升为一般性的归责原则,在逻辑上易产生冲突,实务中也难以
操作.因此,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不能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角度来认识公平责任,也不
宜使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提法,应该把公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类型来认识和理解,并
应最终将其功能归还给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中图分类号3139
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05)07--0056--04
作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侵权行为法在现代各国不断受到了重视.在我国
当前制定民法典的进程中,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讨论也一直是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侵权行为法讨
论的诸多问题中,由于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界定并不统一,实践中对什么情况下应适用也没有清晰
的认识,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又是侵权行为法中一个很有争议的学术命题.这一状况不仅影响了学术界
对侵权行为法理解掌握的深度,也给实践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基于此,笔者不揣浅陋,特撰此文,以求对
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解有所裨益.
一
3、,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从历史的角度看,最初的公平责任是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产生的,即”良心公平责任”原则,现代的
公平责任则是从关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赔偿案件的判决中引发出来的.在1797年《普鲁士普通
法》第一次草案审议会上,与会者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提出的:患精神病的富翁伤害穷汉的身体,若使穷
汉自认晦气,忍受损害,实属不当.后来,这一思想在《普鲁士普通法》第41条至第44条得到了体现.
根据这些条文,法官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要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分担一部分损失,这就是公平责任的
雏形.[13此后,在大多数国家中,公平责任作为仅仅适用于数量有限的特别案件而存在.到1922
4、年苏俄
制定《苏俄民法典》时,则将公平责任正式上升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性归责条款.至于我国的公平责任
原则,一般都认为与《苏俄民法典》有关,在法律上的根据是《民法通则》第132条做出的规定:”当事人对
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我国学者们多是以此为据,对公
平责任原则给出自己的定义并开展讨论的.例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
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
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2杨立新教授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
受害
5、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
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l3]徐国栋教授的观点为:”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损害
既非高度危险来源所致,加害人又无主观过错,导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
[收稿日期]2004一O7—15
[作者简介]雷群安(1967一),男,湖南末阳人,韶关学院法学系讲师,民法学硕士,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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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责任原则从加害人获得赔偿,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时,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
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一部或全部损失的法律
6、规定.,,【
结合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历史以及上述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对公平责任原则可以得出如下的结
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也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若让受
害人遭受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
的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从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目的看,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
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且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或者没有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二)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且损
害须是比较严重的
7、,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三)对于损害的发生须是当事人
双方都没有过错.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公平责任或者说公平责任原则与《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是不
同的,公平原则主要是面对交易的公平,而公平责任原则则是面对分配的公平;公平原则重视的是交易
过程,而公平责任原则重视的则是后果.这是在讨论公平责任原则时应予区别的.那么,公平责任原则
能否作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呢?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废之争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是否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历来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1.肯定说.持此说是以中